彩礼是代表什么生肖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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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代表什么生肖数字1

十一月份,娃子接种完新冠疫苗总咳嗽,脱了一段时间去挂水,碰到了一个86年的姑娘,贵州人,问她为啥跑到山东离家这么远的地方生活,她说是结婚跟婆家彩礼谈崩了,婆家不同意结婚了,于是跟男朋友一块跑到山东生活。现在俩人也没结婚,也没有孩子,就这样熬着。

说起来也是挺老套的,无非就是婆家觉得两个人谈的久了,反正已经在一起了,彩礼不彩礼的都是要嫁的,所以彩礼就给的非常低,女生家里觉得生气不同意,两家就闹崩了。

正好另一个小护士是97年的,今年男朋友家催着订婚,她也不知道该怎么谈彩礼,直接开口吧怕男朋友一家觉得自己有意要钱,由着人家给吧又怕给的少生气。于是问我当时怎么谈的,我就想了下自己结婚的过程,有种稀里糊涂的感觉。

我是先领我对象到我家,然后去他家,他父母挺愿意就催着结婚,两边父母见面之后他妈妈包了个一万零一的红包给我,寓意万里挑一。后来谈到结婚,他父母就去问一个司仪,这个司仪就说我们那边的媳妇不贵,两万块就行,扣掉前面亲家见面的红包,给一万就行。

我公婆没出面 让我对象来问我,问我行不行,我说“滚!”

然后我对象说这是商量,两边比较远不了解,只能打听别人,并不是就是要给一万。于是他们回去继续商量了,之后给我的回复是,能不能给个参考,比如我叔伯家的姊妹都是多少钱这样。

我们那边彩礼普遍不高,我叔叔家一个妹妹正好跟我差不多时间结婚,她是三万三,我当时也没多想,我就直接告诉我对象了,我也没打算难为他,毕竟是要过日子的。

后来婆家给的答复是,给我六万六,衣服和三斤的钱另外给,说是我那个妹妹初中毕业三万三,我大学毕业要多些。我觉得可以,于是就订婚了。

当时觉得婆家挺重视我的,心里就开心,不过年长几岁就明白了,就是我对象是独生子,他们就我一个儿媳妇,我对象又非要结婚,于是就希望让我高兴,最终让他们儿子过的舒服些,本质上人家还是心疼儿子的。但是这也没什么,不想干的人归根结底不都是爱屋及乌嘛。

说回这两个姑娘,86年的我也没什么好的建议,如果要建议,我倒是觉得分手是最好的选择,毕竟就算是抗争家庭,负责人的男人也不会让一个女生拖到三十五六还不结婚,不生孩子。要么这个男人决心不够,要么能力偏差,总之女生风险太高。

97年的姑娘,我建议她不要直接跟婆家提彩礼,要跟男朋友提,并且要给一个接近预期的数字作参考,比如亲戚家的姊妹这样,不能完全让人家猜,这挺难猜的。给一个参考,怎么做就看婆家了,如果婆家给的比参考值低,那么表明他们预期娶你的钱比你自己想的低,嫁去受气的概率比较大。因为彩礼代表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婆家的态度,二是对象在其中的斡旋能力和控局能力。

这两个方面都挺重要的,婆家预期低,你要高了,给了也是不痛快,嫁去肯定生气。老公婚前搞不定父母,婚后同样搞不定,嫁去也会生气。所以彩礼不只是彩礼,还是结婚前婆家和对象的最后考察。

如果婆家给的超过预期,那么表明这家人在一开始就是希望一家子往好了处的,是比较重视你的想法的,或者对象在其中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无论哪种情况,嫁过去都好过一些。

其实,大部分女方家长都不会要彩礼,通常是给到女儿带回小家,所以无论要多少实际上就是要个面子,要个女儿的地位,看看男方有多少真心。

很多姑娘彩礼这一环谈的劳心伤神,两家生气,最后虽然也结婚了,但是一开始就埋下了不和的种子,随着婚后各种琐碎的增加,这颗种子会生根发芽,掀起很多风雨。

我一直觉得,彩礼谈不拢最好的选择就是不结婚直接分手,既然谁也看不上谁,干嘛非要往一个家里挤。

娃子挂水的最后一天,97年的姑娘高兴的跟我说,都商量好了,她们老家那边彩礼一般是10.8万,她就跟对象说了姊妹大部分都是这个数,婆家回复给12.8万,两家都挺高兴,婚期根据属相定在了10月份。为她开心,之前娃子打针疼不开心,她从家带了很多小贴画给娃,娃子病好了用气球编了一个结婚花篮送给她,祝她开心。

彩礼是代表什么生肖数字2

“临近‘520’,这几天我基本都在车上,要么在赶去参加婚礼的车上,要么就在婚礼的婚车上。”李欣打趣说。近一个星期以来,她辗转于广州、清远、东莞等地,奔赴一场场婚礼。她的身份有些特殊——职业伴娘。

因谐音“我爱你”,5月20日当天乃至前后一周,都被新人们划定为举行婚礼的“黄道吉日”。职业伴娘们的生意随之红火起来,订单不断。

受疫情影响,新人们的婚礼随时面临着延期甚至取消的风险,但仪式的减少并不意味着职业伴娘的接单量锐减。相反,疫情造成的物理阻隔使她们更有用武之地。

要做好这一行并不简单。“事多人杂,要周全也不容易。”同是职业伴娘的卢欢说,但她依然乐意接受这份工作。在她看来,在一场人生重要喜事面前,各种情绪都被放大,“你能看到人性的更多面,这也是一种难得的经历”。

“省心又省钱,新娘何乐而不为?”

近年来,随着婚庆行业的发展,在社交平台及二手交易平台上,以租赁关系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出租伴娘”服务兴起,不仅婚庆公司参与其中,一些聚集大批职业伴娘的平台或小型工作室也来分一杯羹,当然也不乏以个人身份发布出租广告的女性。婚礼上伴娘及姐妹团由新娘至亲挚友担任这一“定律”逐渐被打破。

因一次偶然的兼职机会,当时大四在读的卢欢接触到职业伴娘这一行业。其时她刚好为亲朋的婚礼担任过几次伴娘,有过经验,加上性格开朗,仿若顺理成章般,她正式入了这一行。不到一年时间,她已至少担任过20场次婚礼的伴娘。

据卢欢介绍,新娘需要招聘职业伴娘,无非有三个原因:

一是解决时间和空间的问题。一场婚礼的举行较难兼顾每个人的时间,再加上疫情的影响,多地往来也有不便,而职业伴娘能在婚礼举办地挑选,省去新娘不少麻烦。

二是免除人情上的烦恼。一方面,倘若至亲好友身处异地,奔波过来当伴娘,一些新娘心里过意不去;另一方面,按照习俗,主伴娘往往要求未婚,新娘若是晚婚,再加上地域传统对于生肖等要求,层层条件筛选下来,可能转了一圈发现身边竟无合适人选。此时,花钱请个职业伴娘,不失为合适选择。

三是请职业伴娘的成本相对较低。婚庆公司固然能够提供伴娘服务,但收费不低。而目前在广东省内,一个职业伴娘一场婚礼基础收费多在300元-500元,倘若有其他要求,便相应加价,收到的红包礼金也能按照新娘要求确定是否归还。相比请专业公司介入或是报销外地亲友过来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已是相当划算。

综合各方面原因,职业伴娘的市场需求不断增多。据二手交易平台“闲鱼”的数据统计,2021年5月1日至5日,该平台上“出租伴娘”的交易量就达上一年同期20倍以上,服务价格从数百元到上千元不等。

“我不是出租自己,而是为婚礼提供服务”

在李欣发布的出租伴娘广告上,她详细罗列了自己的身高、体重、属相等信息,还会醒目标出几点:“长相一般”“拎包跑腿不在话下”“气氛活跃小能手”……李欣解释道,一个好的职业伴娘绝不会抢新娘风头,性格则一定要好,能够在人情往来中游刃有余,或者在接亲游戏中调动气氛。“长相可能不会苛责,但性格方面还是更偏向活泼开朗的。新娘花钱雇你,不是让你单纯去喝个喜酒、吃个席而已。”

今年27岁的王颖做这一行并不是很久,只有过五次接单经历。去年年底,她从新闻报道中了解到这一新兴职业,虽然多番了解,但接下第一单时难免也犯嘀咕,既担心又忐忑。担心的是自己收了钱,婚礼当天却做不好,没能完成职责;忐忑的则是安全问题,怕被灌酒,怕遭遇婚闹。

这两点也是绝大部分职业伴娘最为在意的问题,所以职业伴娘在接受新娘筛选时,也会提出自己的要求:不喝酒以及拒绝婚闹。“一些职业伴娘酒量挺好,能够喝一点酒的,也会事先说明,如果新娘有这方面需求,是需要加钱的。”王颖说。

职业伴娘这一新兴行业出现时,也曾被人用“有色眼镜”看待过,最常见的论调莫过于“当伴娘超过三次就会嫁不出去”。但是职业伴娘们不以为然,“可能我会嫁不出去,但原因绝对不会是因为当了那么多次伴娘。”

此外,面对“出租自己”等论调,卢欢认为,做这一行并不是在出租自己,“职业伴娘与婚礼邀请的其他客人最大的不同,就是我们和新娘之间是雇佣关系,我们是为新娘、为婚礼提供服务。”卢欢说,“选择至亲好友当伴娘或者姐妹团,她们可能不一定会面面俱到。而我们充当伴娘这一角色,就会尽责去完成一个伴娘应做的事情。”

“00后”青年君君也持同样的看法:“有些人会觉得,这份工作很轻松,包吃包喝包玩。但实际上我们并不是尽情享受婚礼的普通客人,有时候我们更像是半个婚礼秘书或是婚礼督导,需要我们操心的事很多。”

君君告诉记者,接单后,她会事先了解新娘所处地区的婚俗,在备婚阶段就开始为新娘提供建议,大至婚礼流程、重要时间节点,小到伴娘服、喜糖、伴手礼的选择,甚至于提前准备好一系列的接亲游戏和婚礼致辞内容。

婚礼当天,更需要职业伴娘打起十二分精神。“比如留神每一个节点,把控好每一个流程,甚至注意到出嫁时需不需要撑伞,或是敬茶时一个茶杯的替换,一天下来是很累的。”君君说,“一场婚礼人多事杂,职业伴娘和形形色色的人来往,要会机灵应对。”

在君君看来,职业伴娘的入行门槛确实不高,但大量人手的涌入也使这一行逐渐鱼龙混杂起来,职业伴娘不守时遭到新娘投诉、新娘毁约不给佣金等,这些情况时有发生。

“不规范和不稳定,决定了这不会成为我的主业”

君君和卢欢已经脱离了个人一对一接单的游离模式,各自建立起小有规模的职业伴娘平台,自己接单的同时,也为有需求的新娘和职业伴娘搭建起沟通的渠道。不过,她们都未真正决定将这份工作发展为自己的主业。这也是目前行业的状况:绝大部分职业伴娘只是兼职,很难全职投入。

“大家现在都是靠圈子在接单,尽管从业者逐渐广泛起来,但行业还处在不规范的阶段,雇佣关系中容易产生的合同纠纷、资质问题、信息混乱等都不是一时半会儿能够厘清的事。”君君的想法,卢欢也有同感。

卢欢刚开始接单时,是借助一个职业伴娘平台,但很快她就发现了弊端:平台只保证职业伴娘的佣金到账,但如果派的单在外地,中间往返产生的交通等费用,却无法承诺报销,而需要职业伴娘自己去找新娘要这笔钱。

此外,平台很难保证职业伴娘的安全问题。凭借大学时的创业经验以及创业孵化器的支持,卢欢招募到的职业伴娘已多达1500人。通过不断摸索,她将广东省内各地区的婚俗摸了个一清二楚,接到单时,尽量为新娘匹配当地的职业伴娘,减少交通成本,并保证姐妹团中有一个“主心骨”在,降低安全风险。即使团队已有一定规模,但卢欢同样未有长远打算:“也有想过往婚庆这条路发展,但一是行业不规范,水太深;二是这一行其实很不稳定,拿不准什么时候就没活了。”

职业伴娘,并不会成为她们长远谋生的工作,大多数人赚点小钱,有时也能交到朋友。5月17日是卢欢的生日,这天她像往常一样,到达婚礼现场,尽心尽力扮演自己的角色。出乎她意料的是,新娘为她准备了一个生日蛋糕,即使忙得顾不上吃几口,卢欢依旧动容。在婚礼现场,职业伴娘们和新娘保持着默契,是否至亲,是否熟稔,在真诚的祝福面前已不重要。

对于不少人来说,这份工作更难得的在于体验:“知道一场婚礼的完成有多么辛苦,以后轮到自己时,能更得心应手,而且见证别人的幸福,也是一件幸事。”

经过一次次“大喜之事”的洗礼,窥见过形形色色的人情礼俗,一些人也更懂得自己真正需要的是什么。正如君君所说:“我依旧期待婚礼仪式,但我对婚姻有了不一样的理解。”

(文中受访者名字皆为化名)

羊城晚报记者 谢小婉

来源: 羊城晚报

彩礼是代表什么生肖数字3

什么是“六礼”

彩礼是古代结婚的程序“六礼”中的一礼,这“六礼”就说来话长了,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大程序。以下分别介绍一下:

这“六礼”在南宋以前就叫“六礼”,而且这是比较规范也是很有影响的程序。

纳采。就是家长请人向女方家长作出意思表示。这要凭“父母之命”,首先是男方的家长看中女方,通常要门户相对,就派个媒人到女方家提亲,明确说明要为自己的儿了找个对象,是对方家的什么人,这个就叫纳采。这里有个情节很多法制史的书上都没有写,一般要带一个大雁去,因为大雁是个“信物”,是讲信誉的,不是开开玩笑的,这个大雁不管女方同意不同意,都是白送的,不得取回。如果女方说不要,就结束,如果可以,就进入第二个程序。

问名。男方家长接到媒人的信息后,再派媒人去女方,问清楚姓名、生肖、生辰等等具体情况,这是一个技术性程序。

纳吉。都问清楚后就到算命先生那里去算,如果算命先生说不好,那么就算了,如果说好,就进入第四步。

纳征。这是最为关系的,送聘财,一旦女方收了,那么这个婚姻实际上已经成立。有的书上说聘财要多一点,而唐律规定聘财多一点少一点没有关系的,而且酒食不算,通常是绸缎这种东西。那么为什么说一旦收到后就算成立呢?要看法律,唐律明确说:如果聘财送到女家,男方悔婚,“不坐”,就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彩礼“不索”,就是白送了。但是如果女方悔婚的话,家长要被“杖六十”,就是构成犯罪了。因此从中可以看出,我们认为接受聘财就意味着婚姻的成立,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婚姻是买卖婚姻。这个程序与婚书的程序具有同等的效力。我们说古代婚姻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这是不错的。我国古代写剧本的人是懂得这个法律的,例如梁山伯与祝英台,祝英台本来是要嫁给梁山伯的,但是一回到家里看到家里已经收了聘礼了,所以她没有办法了,只好对着梁山伯哭,她不愿意因为自己悔婚而使父亲构成犯罪,但又不愿意与马文才的儿子结婚,所以先上轿,再跑到梁山伯的坟上死,既不违法又不结婚。

请期。男方派使者与女家商定日期,一般也要算命的。后来在日历上干脆印了,宜什么不宜什么。

亲迎。新郎承父命去女家迎娶新娘。

到了南宋这个程序简化,干脆把六礼简化成三礼:纳采、纳征、亲迎。有的书干脆把纳征写成“纳币”,这就更赤裸裸了。这个三礼一直要用到本世纪初。到了明清时还作出新的规定。就是结婚那天,新郎可以去官府里去借一件八品官九品官的衣服穿一穿,就是那种大红的。这就是现在人们往往把新郎叫做“新郎官”的来历。

好了,历史故事讲完了,我们归纳一下,现代的彩礼其实就是古代的“纳征”(南宋后叫“纳币”)演变过来的。当然有些地方把送彩礼分两次送(例如我的家乡旧俗),分别称为“小定”、“大定”,我认为“小定”就对应于古代的“纳采”,“大定”就对应于古代的“纳征”。

综上所述,如果是彩礼的话,那么其送礼的目的是相当明确的,那就是以达成婚姻为目的,从赠予物品的角度来说,这就是附条件的赠予。

婚姻不成的彩礼处置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便有由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此种习俗来源于西周所确定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在漫长的历史年代中,被历朝作为婚姻缔结的法定形式要件加以确认,“六礼”依次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现在的彩礼就相当于古礼的纳征。此种婚姻形式直至中华民国都有延续,但在1934年的苏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则明确予规定了结婚的形式要件是:“男女结婚须同到乡苏维埃或‘市区’苏维埃举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其目的在于保证结婚自由原则的真正执行。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则取消了这一规定,事实上目前的婚姻形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还是多多少少存在着彩礼和嫁妆的,在农村尤甚。于是一旦送彩礼后,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婚姻最终不能缔结的话,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不在少数。在这些案件中,有的是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而女方不予返还的,有的是女方要求返还彩礼而男方不予接受的。

要处理好这些问题,就必须先对彩礼的性质进行探讨。

现代婚姻已非买卖,彩礼当然不能视作价金,而在送彩礼和接受彩礼的过程中,男方给付彩礼是无偿的,女方的接受行为亦如此,不需要支付对价,因此可以认为此种给付行为实际上是达成了赠予合同。然而此种赠予合同远非简单的赠予那么明确,因为双方的内心意思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结果的,很多时候双方对此预期结果也有明确的表示。那么此种预期到底会如何地影响彩礼赠予的效力,确实值得研究。从立法上看,我国法律没有对彩礼的性质作出规定。从司法解释上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亦未有规定。而在学理上,我国大陆有学者提出“对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分别情况,妥善处理。……原则上似以不返还为宜;如果价值较高,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返还,……必要时可酌情返还” ,此论仍未能从彩礼的性质上进行分析,而且也只是提出了看法,并没有分析,处理意见也显得模棱两可,故缺乏说服力。因此学理上的分析就更显得必要而紧迫了。

对这一问题的分析,主要涉及到:此种赠予中的婚姻这一事实,是属于附条件还是附义务,抑或其它?

我国《合同法》第190条规定了“附义务赠予”,在学理上又称为“附负担赠予”:“赠予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是附义务的赠予,所负的义务完成与否对于赠予这一法律行为不产生影响,此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条件之间的关系相异,而所附的义务即产生债的效力。所以附义务的赠予,在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之义务时,根据上述法条之规定,即为违约,赠与人可以享有要求其履行的请求权,也可以诉请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亦可依第192条第三项之规定撤销赠与。但是婚姻关系属于不能强制执行之人身关系,所以认为彩礼的性质为附义务的赠予显然不妥。王泽鉴先生也认为:“结婚在法律上的性质,原非可认为系属给付行为,且不得强制请求履行,故以结婚为赠与负担,是否符合当事人意思及社会一般观念,似有疑问。”

因此,大陆法系各国的通说多认为彩礼为附条件之赠予。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附生效条件和附解除条件两类,两者的分野对于彩礼的处置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是符生效条件的赠予的话,那么结婚时赠予才生效,此前彩礼之所有权仍在男方手中,而如果认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予的话,那么一经对彩礼赠予达成合意即为生效,而彩礼之所有权一经交付即转移到女方手中,只不过在婚姻不成时,赠予合同予以解除而已。如果不考虑当事人对彩礼进行特殊约定的情况,则一般而言,应当认为赠予人将彩礼交付给受赠人,就已经履行了赠予合同所生之债务,而且当事人的本意显然是欲使赠予行为发生效力的,现实生活中,女方接受彩礼后往往以置办嫁妆等方式将此赠予投入实际使用,这也是当事人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一种标志。事实上一般在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的学理上或立法上以认为此种赠予为附解除条件为通说。只有少数的判例和学理认为是附生效条件或类似证约定金的(主要为日本旧说)。德国、瑞士的民法均明文规定了此种赠予,从其规定看,均要求在婚姻不成时,对赠予之物得请求返还。史尚宽先生认为应属附解除条件的赠予。

既然将彩礼的性质归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予,那么我们就可以套用民法的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理论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的具体规定来解释此种债在婚姻不成时之处理。主要分四种情况:一是可归咎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婚姻不成;二是不可归咎于当事人一方的客观原因使婚姻不成;三是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婚约;四是当事人一方死亡。根据附条件民事行为理论和我国《合同法》第45条之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未成就。”我们可以对这三种情况进行分析。当不可归咎于当事人一方的客观原因使婚姻不成时(例如因生理上的原因或法律上的原因导致结婚不能),或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婚约的,则解除条件自然地成就,赠予合同解除,赠予务应当予以返还。而当事人死亡,如果完全依照附条件的赠予合同来理解,一般也可考虑属于赠予合同可解除的事由,需要返还财物,如财物已经实际使用的,可以考虑在当事人的遗产范围内归还。但是国外(例如德国、瑞士)对此种情况的规定是不需返还,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赠予生效后受赠人的死亡,并不构成赠予合同解除的事由。当可归咎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婚姻不成的,则比较复杂。因为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的情况,但导致婚姻不成的可归咎原因却不一定带有此种目的性,而此种原因却可能导致对方不得不提起解除婚约。例如“依自己不名誉之行为促成对方解约”的,根据瑞士1915年婚姻法,赠予人不得请求返还。但在我国现行法上却无论如何找不到此种处置的依据,因为行为人在进行此“不名誉之行为”时,大多并不是为了使婚姻不成的,而往往只是寄希望于不被发现。如此一来,在我国恐怕只能认为解除条件成就,赠予物应当返还。但是我国又没有将此种情况视为可由非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对于非过错方的保护我认为是不充分的。

以上主要是根据大陆法系的一些理论来分析我国现行法上没有规定的婚姻不成时彩礼的性质及其处理。但当此种债务与婚姻这一人身权利纠缠在一起时,也许本土的历史和习惯显得更为重要,尤其是当制定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时。我国古代法律对此种赠予在婚姻不成时的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是:“(1)男家悔婚再娶时,不追财礼。(2)女家再许他人,追还财礼。(3)再许他人之女,应归前夫,前夫不愿,倍追财礼。(4)后定婚者知情时,财礼入官。”而对于男女定婚后未及结婚而有一方死亡者,旧律例有“不追财礼”之明文规定。 当然,我国旧律同时还有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了“民刑不分”的特点。这些本土民事习惯,除了涉及到人身和刑事责任部分,应当说还是有相当的合理成份的,尤其是对于悔婚方不得得利方面的规定,与现代大陆法系的规定也有相合之外,因此也应当考虑将此习惯规定为法律。

总之,彩礼之债因与婚姻关系紧密相关,所以极具特殊性,我国无论是债法(合同法)还是婚姻法都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导致了实践中的极度混乱,有时甚至仅凭法官的个人理解甚至好恶来处理案件,这是不妥当的。所以应当考虑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合同在债法中予以规定,并在婚姻法中规定婚约的性质和保障等以作配套和协调。在立法过程中,不但要参照国外的成熟理论,我国的本土民事习惯也应当得到尊重,其中的合理成份应当吸收到法律中来。基于这种观点,本文认为,对于婚姻不成的彩礼之债,在立法时应当考虑以返还为原则,而以不返还为特例,要注意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因为婚姻不成本身对无过错一方是有损害和伤害的,不但在时间、精力、财产上有损失,更重要的是精神上也可能会受到较大的伤害,而我国法律对此既无法主张违反婚约的违约责任赔偿,也无法主张损害的侵权责任赔偿,所以对彩礼的不同处理也可以稍微弥补一下这方面的立法不足。至于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则不必死守条件成就合同解除的理论,可以作为一个特例,参照我国古代立法和国外的立法例,以不予返还为妥。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