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可以改名字

一般是按户主名字登记,承包方分户或者承包人去世才能按政策更改户主姓名。  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登记。全家销户的土地,收回集体,按机动地处理;家庭成员中有婚出、迁出、死亡、失踪的仍按原面积确权登记到户。  土地承包人去世并由子女耕种的承包地登记  若承包人单独立户,现已去世,只要是在同一村组都应按其相应的子女户头进行确权登记。若子女不在同村,该承包人的承包地应收回集体,按集体机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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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可以更改户主吗

前言:前两天有朋友问:“父母年事已高,农村家里的户主登记一直是父亲,农村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或者房屋确权登记),可以更改户主吗?”

农村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可以更改户主吗?

遵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农村对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也就是对自建房与宅基地共有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也就是“房不离地,地不离房,缺一不可”。所以农村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指的是对农村居民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这里不做太多的赘述。

所以现如今农村房屋确权后,只会发放《不动产权证》;而不是像过去农村那样,把房子和宅基地分开进行确权登记,并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要在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的时候更改户主,就指的是更改农村《不动产权证》上的户主名称。

答案是可以更改户主,但需要满足相关要求并且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那么要更改户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提供哪些相关的证明材料呢?

第一个条件:变更后的户主要求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农村家庭内部成员,也涉及到宅基地转让或流转他人(非家庭成员)。说白了就是不论是一个家庭内部成员更改户主,还是宅基地转让或流转给他人(非家庭成员),变更户的户主都要求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是说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可以成为新的户主。

当然城镇子女继承农村父母遗留的房屋和宅基地情况除外,可以依法更改户主进行确权登记。

第二个条件:家庭成员内部更改户主,出具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的户主推举书。

虽然户主只能有一个,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所以更改户主,必须征得全体家庭成员同意,在全体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前提下,出具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的户主推举书。

这是最普遍的一种户主更改问题,一般因为农村父母年纪过大,不能作为一家之主管理宅基地和房屋日后的一些相关问题,所以对户主进行更改,只要全家人达成一致,即可。

第三个条件:新户主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说白了要更改新户主,新户主必须是可以对自我行为负责(非患有精神类疾病,能够主观意识控制自我行为),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够承担民事义务能力的成年人。

第四个条件:新户主名下没有确权登记的宅基地。

这一点是非常好理解的,就是说要把户主进行更改,新户主名下不能有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因为如果户主名下本身已经有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就会出现“一户多宅”的问题,也就是新户主不符合一户一宅的相关原则,自然是不被允许的。

比如:有的农村父母有两个儿子,父母跟着其中一个儿子行使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另一个儿子分户后,单独行使另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满足一户一宅的原则。这时候如果农村父母要把户主更改为分户出去的那个儿子,自然是不可行的,因为分户出去的那个儿子名下已经有一块可行使使用权的宅基地,所以农村父母要更改户主,只能更改为自己跟随生活的儿子为新户主,满足一户一宅原则。

说白了新户主的名下不可以有宅基地,不满足这个条件是不被允许的。

总结:只有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才能在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时候(或者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后)对户主进行更改,变更《不动产权证》上的法人名称。不仅如此,要变更户主,还要带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变更户主的书面请求、家庭成员出具的户主推举书、原不动产权证等一系列相关材料及证书,去当地相关登记机构(国土局或者土管所)进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