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府办案代表生肖

清朝的“养廉银”是如何诞生的?它对清朝有何作用,又有何影响?,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澳古说历史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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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廉银”,是清代借鉴“高薪养廉”的思想而独创出的一种官员俸禄制度,始于雍正二年(1724年)。所谓“养廉银”,顾名思义就是用来养出官员廉洁的银子,雍正曾言:“因官吏贪赃,时有所闻,特设此名,欲其顾名思义,勉为廉吏也”,他推行这项制度的本意就是想籍由高薪,让官员不会因生活无以为继的问题“被迫”去行贪污索贿之事,从而养成洁身自好的习性,继而达到国家吏治清明的目标。

“养廉银”的诞生,并被雍正推行于全国,山西巡抚诺岷和布政使高成龄,这二人是功不可没的。

雍正元年(1723年),诺岷因在户部政绩斐然,遂被即位不久的雍正皇帝提拔为山西巡抚。一到任,诺岷遍查州县,就发现山西各州县都出现了严重的亏空问题,而后他虽对严重亏空的州县长官采取了“疏劾夺官,离任勒追”的惩罚措施,借此来遏制住山西亏空问题的继续恶化,但是山西亏空钱粮却始终得不到有效的填补。

之后,诺岷在查探山西各州县亏空为何会如此严重时,他发现各州县之所以会出现程度不一的亏空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朝廷所给予地方官的俸禄实在是太微薄,他这个山西巡抚年俸就只有130两,而最底层的知县年俸更是仅有45两,这点俸禄根本不足以支撑官员去赡养家人,雇用管家、奴婢等日常的生活开支,加之清制,师爷、衙役等皂役的薪资又皆需要地方长官自行支付,因此其就更是入不敷出。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清廷却还是依旧不断的要求山西地方官“捐俸”、“减俸”,以此来满足其对外军事行动的开支需求,这就更是雪上加霜。

清朝山西省部分府州县

由此在俸禄无以为继的情况下,山西各州县长官为了满足其日常和公务所需,他们只得去挪用公款,而这自然也就造成了山西各州县出现了大规模的亏空问题。

此后,在得知山西为何会出现如此严重的亏空问题后,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雍正二年(1724年),诺岷遂奏请雍正皇帝:“将通省一岁所得耗银提存司库,以二十万两留补无著亏空,馀分给各官养廉”,为了解决山西的亏空,及官员低俸禄的问题,诺岷将主意打到了“火耗银”的身上。

所谓“火耗银”,其源于明代。明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万历新政”,而在这场改革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一条鞭法”,即简化税制,将全国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税合并为一条,统一以银两的形式征收,按亩折算缴纳,由此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自万历之后,明朝的赋税就普遍以银两的形式来征收。但是,因百姓在缴纳赋税之时,所缴纳之银两多是零碎、小块的银两,而当时,朝廷为了方便税银的统计与储存,对税银的样式、重量、造型等又多有严格的要求,所以这就造成,各州县在收缴税银后,必须对其进行重铸,将其熔铸成符合朝廷要求的税银。

我们都知道,将白银融化后再进行重铸,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是会出现损耗的,如本来六克白银,将其重铸后,其重量可能就会变成五克八分。由此,对税银进行大规模的重铸,其必然就会出现本来百姓缴纳的足额的税银出现缺额问题,朝廷对于地方所要缴纳的赋税向来都是有定额的,一旦出现减少,各州县的地方长官是要负全责的,他是要想办法填补这个损失的。在当时,地方长官填补税银缺额问题的方法,就是让百姓交钱来弥补所征税银在熔铸过程中所出现的损耗,而其所交这部分多余的钱就是所谓的“火耗银”。

清朝建立后,其制度基本延续明制,因此在赋税的征收上也是以征银为主,如此“火耗银”自然也被继续延用。当然,雍正之前,因“火耗银”并不是正税,乃是附加税,因此,它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征收,除填补损耗外,若有盈余则由州县长官自由分配,朝廷不会进行干预,直白的说,“火耗银”不归公,它完全就是州县长官私有的东西。如此,因朝廷并不直接对“火耗银”的征收进行管理,所以对于它征收的数额,朝廷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基本上就是由地方官说了算。

按照正常情况,重铸碎银的实际火耗仅为平均每两一至二分,即百分之一二。但是在征收的时候,地方官往往会每两征收二至三钱,达到百分之二三十,有些地区甚至更高,如西北地区,其火耗征收甚至达到百分之五十,即每两征收五钱。而我们要知道,清代的州县,每年赋税一般都有千两、万两,如若是江浙地带,更是达数十万两。因此,哪怕是按照最低每两二至三钱去征收“火耗银”,一个省所征收的“火耗银”也是十分可观的,至少可有十数万两。

清朝银锭

由此,基于“火耗银”能征收到非常可观的“税银”,且又有着“不归朝廷管理,完全由州县长官自由分配”的特性,所以它自然而然就被急需要用钱的诺岷给盯上了。

此时,诺岷就奏请雍正,请求将今年山西各州县所征收之“火耗银”全部上缴至司库中,由巡抚衙门进行统一分配,其一年所得之20万两用于填补山西历年亏空,剩余部分则全部当做俸禄发放给官员,以作养廉所用。

此后,诺岷的提议被雍正所认可,雍正认为此举甚好,于国于民都没有坏处,是“上不误公,下不累民,无偏少之弊,无苛索横征之扰,实通权达变之善策”,既能填补地方亏空,又能让百姓没有苛捐杂税的困扰。因此,不久,雍正就降旨于诺岷,允许他在实施。在得到雍正的同意后,诺岷随即将山西“火耗银”的缴纳数额统一定为每两征收二钱。而后,山西当年得“火耗银”共43万余两,除去填补亏空的20万两,剩余23万余两,诺岷给予山西地方长官养廉11万两,支付通省公费和州县杂费9.2万两,尚结余2.8万两,成效斐然。

之后,雍正在看到山西实施“火耗归公”的成效居然如此斐然,居然在完成补空、养廉、公费等的使用后,还能结余数万两,遂有意将其推行于全国。但是,在雍正向朝中重臣表露出这种意图时,却遭到了多数官员的抵制,他们纷纷提交条奏,表示极力的反对。这些官员认为“耗羡为州县应得之物,上司不宜提解”,就是“火耗银”为州县官员应得之物,上司不应该要求其上缴。

而就在朝廷在僵持着要不要推行“火耗归公”时,一份由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所上之奏章却打破了这个僵持局面。

在这份奏章中,高成龄先是用现今官场上所盛行的种种恶习来反驳那些反对实施“火耗归公”的官员:

耗羡者,百姓之银钱,即朝廷之财赋,乃皇上体恤群臣、通院、司、道、府而酌盈剂虚,以补其常俸之不足,非专为州县而设也,今如条奏所云,竟以耗羡为州县应得之物,上司不宜提解,殊不知耗羡与节礼原属相因,上司不提解耗羡,属官必呈送节礼,自督司道府厅,量其权势之重轻,定其规礼之厚薄,夫下既送节礼以媚上,则有所恃,而生其挟制,必至肆行而无忌,上既贪节礼以取下,即有所闻,而碍于情面亦将徇隐,而不言损名节。败官常脧民膏亏国帑,实由于此。若禁止馈遗,一概不许收受,其不肖上司必将寻隙勒诈,别生事端,恣其无厌之求,即有淡薄自甘者,思欲屏绝馈遗,而上司衙门别无出息,枵腹办事,反不如州县各官,安享厚利,谁能堪此。

其认为“火耗银”本就是百姓用来填补上缴给朝廷的税银的损耗的,所以本质上它就是朝廷的财赋。而朝廷之所以把“火耗银”交由地方官自行分配,只是因为皇帝体恤群臣,所以才允许院、司、道、府等衙门以盈补亏,才默认地方官可以用其来补充其俸禄的不足,而并非是什么州县官员应得之物。

因此,如若上司不提取“火耗银”,则属官就必定就会送礼,如若上司收下了这份礼物,那他必然就会被属官所挟制,此后对于属观的贪赃枉法,碍于情面,他们只会是徇私隐瞒,不予处理。而一旦上司徇私枉法,那属官必定就会肆无忌惮的搜刮民脂民膏,亏空国家财政。

清朝地方官画像

而如若朝廷严令官员不得收礼,那一些本就腐败的上司定就会以各种理由去敲诈属官,而这样只会让属官变本加厉的去掠夺治下百姓,从而去满足那贪得无厌的上司。而即使上司清廉,你说在微薄的俸禄下,又被朝廷禁止收礼,在没有其他收入的情况下,试问,他在看着属官都在享受着奢侈的生活之时,他又能坚持多久呢?

之后,高成龄就建议道:

州县耗羡银两自当提解司库,敢凭大吏分拨,以公众之耗羡为公众之养廉,天理人情之至,王法所不禁也,况耗羡提解于上,则通省遇有不得已之公费,即可随便支应,而不分派州县,上司既不分派,则州县无由借端科索里甲,是提解火耗亦可禁绝私派,岂非因时制宜,安上全下之要务乎,再阅条议,谓提解火耗定限每两若干,不得寓抚字于催科等语,近如山西一省,现将州县火耗逐一详查、逐一酌减,较之昔日轻其大半。

他认为“火耗银”应该上缴各省司库,由各省督抚进行统一分配,以公众之火耗银为公众之养廉,完全合乎情理,为王法所允许。况且将各州县的“火耗银”统一收归至各省司库,不但可方便各省的公务用度的支出,还可有效的禁绝各州县“火耗银”的随意摊派,因有火耗银的存在,各省一旦缺钱,督抚就可直接调用“火耗银” ,而无需再分摊到各州县。由此,若督抚不分派,那州县长官就没有借口再向治下百姓索要,而其"火耗银"的征收也就只能按照各省所定的标准来,如此也就能有效的降低百姓的负担。

最后,高成龄对“火耗归公”给出了这样的实施方案:

臣请皇上敕下直省督抚,俱如山西巡抚诺岷所奏,将通省一年所得火耗银两约计数目先行奏明,俟年终之日,将给发养廉若干,支应公费若干,留补亏空若干,一一具折题销,则电照之下,谁能侵吞,总之耗羡非州县之已资,应听分拨于大吏提解,乃安全之善策,实非为厉于属员,臣因吏治民生起见,如果微言可采,伏乞皇上睿鉴,施行谨奏。

其建议“火耗归公”应该推行于全国,而实施的方法就像山西巡抚诺岷所奏的那样,将全省一年所得的“火耗银”的大概数目先奏明于皇帝,而后各州县所征收的“火耗银”就统一上缴所属省的司库,由各省督抚进行统一分配,或用于填补亏空,或用于官员养廉,或用于地方公费。而为防止有官员贪污“火耗银”的情况,年终时,督抚需将发放廉银若干,支付公费若干,留补亏空若干等信息,一一具体上折报销,如若出现与年前所报数目严重不符的现象,则督抚就要被严惩。

如此,就在高成龄的劝说下,雍正最终决定“期于必行”,采纳其建议和实施方案,于雍正二年(1724年)七月下诏全国,正式推行“火耗归公”。而随着“火耗归公”的推行,“养廉银”制度自然也就随之推行于全国。

“养廉银”会被推行的原因

一、解决官员低俸禄的问题,从而遏制贪腐问题

对于官员俸禄的数额,清代延续明代,实行的是“低俸禄”,且其官员俸禄之低,较之明代更甚。

据《清会典事例》载,京外官各品级官员的俸禄如下:

“正、从一品,俸银一百八十两,米一百八十斛;正、从二品,俸银一百五十五两,米一百五十斛……正从七品,俸银四十五两,米四十五斛;正、从八品,俸银四十两,米四十斛:正九品,俸银三十三两一钱一分四厘,米三十三斛一斗一升四合,从九品,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米三十一斛五斗二升”(清制,京官的正俸由俸银和俸米组成,而地方官的正俸只有俸银,却无俸米)。

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清代官员的俸禄普遍较低,根本就不足以支撑官员日常开销所用。以正七品的知县为例,其一年的俸银平均下来每月仅有3两多,知县可不是普通百姓,普通百姓得银3两或许可支撑一月,乃至是数月,但知县可不行,他不但要支付一家人的日常开支,还要去支付师爷、衙役、管家、奴婢等等这些人的工资。试想,用每月仅3两的俸禄如何去支付这些繁重的人工费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尚有二十余日将忍饥不食乎”,事实上,如若按照当时一般官员的日常开支来计算,知县一月的俸禄顶多只能支撑五六天。

清朝官员俸禄(清制,京官的正俸由俸银和俸米组成,而地方官的正俸只有俸银,却无俸米)

试想,一月俸禄仅能支撑五六天,那剩下的二十余天该怎么办呢?难道要饿死?或者说是过苦日子吗?显然不可能。那如若官员们要维持他每月的日常开支,或者是过着更奢侈的生活,在俸禄不足以支撑的情况下,他们会怎么办呢?多数情况下,他们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去贪赃枉法,去收受贿赂,从而来满足自己的日常所需。

当时,为了能捞取供自己奢侈生活的财富,他们是竭尽所能的去行贪污索贿之事,“闻向日馈送巡抚节礼诸项,正数之外,又有堂礼、随礼、绸缎礼、契食礼。其他赞营属印、请托题调、扣克规例、滥准词讼,盈千累万”,当时一地之巡抚每年所收到下属所呈送的贿赂是数以万计,且名目甚多,堂礼、随礼、绸缎礼、契食礼等等,总之是竭尽所能的行贪污之事。

试想,如若天下有近乎一半都是贪赃枉法的官员,你说这天下会怎样?必定会动荡不堪,民不聊生,于国于民都是极为不利的。于国,贪官污吏会致使国库空虚,国家统治根基不稳;于民,贪官污吏会致使百姓生活无以为继,甚至是家破人亡。因此,对于清朝统治者而言,只有遏制住“腐败”这股风气,让吏治变得清明,统治才能稳固,国库才能充盈。

那怎样才能遏制住腐败呢?显然用严苛的刑罚来惩治贪官,从而震慑住天下官员,让天下官员不敢再贪,这无疑是最佳的选择。但是,如果一味的只知道用严法来逼迫官员去廉洁,却不解决官员低俸的问题,这势必会引起官员强烈的反弹,他们虽不会辞官,但也不会再为朝廷实心实意的办事,毕竟官员连日常生活都维系不了,他们还怎么去廉洁奉公呢?

因此,对于清朝统治者而言,若想要名正言顺的实施严苛的反腐措施,其首要解决的就是官员的低俸禄问题。那如何去解决呢?显然直接增加官员的俸禄这是不可能的,毕竟至雍正时期,清朝国库已是接近枯竭,连官员那微薄的俸禄都已经快发不出了,又如何再去增发官员的俸禄呢?由此,正是基于此,“养廉银”这种类似于我们现在年终奖的制度就随之应运而生。

首先,“养廉银””的发放,是基于“火耗银”的,而不是基于国库的,“火耗银”本就不属于朝廷,所以它的支出影响不到朝廷的财政收入。其次,“养廉银”不是正俸,而是奖金,这就便于朝廷对其进行管理,发多少,怎么发,何时发,何时不发,完全就由朝廷说了算,朝廷可以随时更改,而不似正俸,什么都是规定的死死的,朝廷几乎很难对其进行更改。因此,以“养廉银”的形式来解决官员低俸禄的问题,这无疑是最佳的选择。

清朝地方官的“养廉银”数额

二、改革“火耗银”的需要,减少官员对改革的抵触心理

清代,因“火耗银”并非是正税,而是附加税,所以朝廷并未规定它的征收数额,数额多少有地方官员自行决定,也就是说他们认为应该征收多少就能征收多少。由此,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地方官员为满足自己奢侈无度的生活,去加重“火耗银”的征收,从而加重百姓的负担,直至百姓被逼的家破人亡。

那地方官对治下百姓的“火耗银”的征收到底有多繁重呢? 以雍正初年为例,据《清史稿》所载:“查秦省州县火耗,每两有加二三钱者,有加四五钱者”,仅陕西一带,其地方官征收“火耗银”的数额少者二三钱,多者四五钱,其比例最高达正税的50%,其火耗银之繁重可想而知。试想,百姓既要承担本就已繁重的正税,又要承担如此繁重的火耗银,他们怎受得了?一旦百姓受不了,其必然就会出现“官逼民反”的局面,而如若任由这种现象的出现,清朝必定陷入灭亡的边缘。

雍正即位后,他深知如若再不限制地方官对于“火耗银”的滥征滥派行为,则国本必不稳。由此,雍正元年元旦,雍正即在昭谕地方官员的文告中说道:“如今钱粮火耗,逐渐增加,民脂民膏,胺削何堪”,此时雍正显然已经开始有了开始改革“火耗银”的意图。

然而,改革“火耗银”,将其归公于朝廷,这绝非易事,毕竟自明万历以来,其百年间,“火耗银”皆为州县长官所私有,从未被朝廷所有。况且,当时“火耗银”又是朝廷默认的给予官员的一种俸禄上的补充,康熙就曾说:“火耗一项,特以州县各官供应差使。故于正项之外略加些微,以助常俸所不足,原是私事”。因此,雍正骤然间若实施“火耗归公”,则朝堂局势必定不稳,地方更会大乱。可是,以当时的局势,如若再不改革,天下又必定会大乱,如此雍正可谓是两为其难。

恰好,就在雍正为难之时,山西巡抚诺岷和布政使高成龄所建议实施的“养廉银”制度,却给了雍正一个可以改革火耗的机会。“养廉银”的出现,让官员在被切断对于“火耗银”的私有之后,可以继续获得不菲的收入,督抚至少可获银1.5万两,而州县长官至多也可获2000两,有了这笔费用,虽不能满足他们奢侈的生活,但却可保他们生活无忧矣。由此,在官员有了生活的保障后,雍正“火耗归公”的推行虽然依旧会遭受到官员的阻拦,但阻力却是少上许多。

清代部分职位品级所得“养廉银”之数额

“养廉银”的覆盖范围,及发放数额

初,雍正所推行的“养廉银”制度,其只针对督抚以下的地方主官,也就是上至总督,下至知县(不包括县丞、同知、通判等佐贰杂职),却不针对京官。但是,在实行不久,因京官未被纳入到“养廉银”的发放范围中,所以致使京官与地方官的俸禄开始出现严重的失衡,京官与地方官的冲突开始加剧。

此时地方官若进京办事,京官们对其是进行层层盘剥,“外省各官,遇有提升、调补、议叙、议处、报销各项并刑名案件,每向部中书吏贿嘱。书吏乘机舞弊,设法撞骗,是其常技。至运京饷、铜、颜料各项解员,尤受其累。自投文以至批回,稍不满欲,多方勒掯,任意需索,动至累百盈千,名曰部费”,此时,只要遇到跟地方官有关的事情,京官就会设置各种关卡,趁机是大肆敲诈,地方官若要办提升、调补、议叙、议处、报销等事情,不交钱是绝对办不下来的。

由此,为了解决这一日益加剧的内外官员的矛盾,雍正六年,雍正对京官实施双俸制度,此后凡是京官每年皆可领取双份俸银和俸米。同时,也开始实施“养廉银”制度,但京官的“养廉银”与地方不同的是,首先,它并非是从“火耗银”中获得的,而是从各省上缴银两和国库盈余银两中拨出部分用于分放。其次,与地方“养廉银”直接分发到各级官吏手上所不同的是,京官的“养廉银”是先分配到各部衙门,然后再分配到各部官员身上。

雍正年间,初,各省地方官所能获得“养廉银”的数目主要是以各省火耗银两多寡、官员职位高低、管辖范围大小及地理位置冲僻、所任事务繁简等为基准,以雍正十二年为例,各地总督养廉银少者有1.5万两,多者达3万两;巡抚少者有1万两,多者1.5万两;知府少者有1500两,多者6000两;知县少者有400两,多者2000两。

而对于京官,他们养廉银的发放主要以所在部门的地位高低、事务繁简等为基准。以雍正六年为例,户部得银92300两,其尚书、侍郎各得17200两,而礼部却只得银5000两,其尚书、侍郎仅得千两。同时,因京官的养廉银纯粹是靠国库的盈余来发放的,所以他们的养廉银要比地方官要少上许多,比如相同品级下,一个总督的养廉银最高可达3万余两,如山西巡抚诺岷每年养廉银就高达31700两,而京官尚书最高却仅为1万余两,可以说是相差较为悬殊的。

清朝中央职官表

此外,因清代多有官员在本职之外兼任其他职务的现象,如此,对于这些有兼职的官员,念其事务繁琐,会额外多给予一些养廉银,即“增事则增养廉,事毕则停养廉”,就是增加职务就增加养廉银,若职务取消就停掉其这部分的养廉银。如浙江总督程元章在给雍正的一份奏折中就提到:“兵备道王敛福,前在杭嘉湖道任内,年给养廉银一千六百两,因兼办海塘公务,又增给银一千两,俟工竣停其添给”,此时浙江兵备道王敛福,在杭嘉湖道任职时,曾因兼办海塘公务,又多给了养廉银一千两,后来海塘修好,这一千两也就停发了。

到了乾隆年间,“养廉银”被进一步规范化。首先,其覆盖的范围被进一步扩大,此时如同知、通判、县丞等佐贰杂职均被纳入到“养廉银”的发放范围中。此后,清朝的“养廉银”覆盖到整个官场,只要是官,就能领取到数额不等的“养廉银”。其次,对于地方官“养廉银”发放的数额也被进一步规范,不再似此前那样相差悬殊,此时上至总督,下至从九品,皆有一个定额,如总督的在13000至20000两之间,巡抚在10000至15000两之间,布政使在5000至9000两之间。

最后,对于武官养廉银的发放,也不似雍正时期那般随意,此时武职的养廉银也被固定,如盛京将军为2300两,其余驻防将军为1500两,副都统一般为800两,总兵一般为1500两。

“养廉银”对清朝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说“养廉银”对清朝的利。

一、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吏治。有清一代,雍正年间吏治之清,能为史籍所称赞,这与其所实施的通过严密的法制与养廉银制度相配合的政策是分不开的。因“养廉银”的发放增加了官员的俸禄,及地方公费的支出,使得官员失去了肆意贪污索贿的借口,也让朝廷有了可以名正言顺的严惩贪官污吏的理由。如此,在严刑峻法的震慑下,基于朝廷所发放的养廉银已足够支撑其日常开销,官员自然不会冒着丢官,甚至是丢命的威胁去行那贪污之事。

实际上,自雍正实施恩威并济的“养廉银”制度后,如广西巡抚孔毓珣上任对衙门节礼“尽行不收”;广西布政使刘艇琛对下属上的节礼“分毫不敢收受”等拒绝接受贿赂的记载,在雍正朝是频繁出现。由此可见,它却是起到了遏制贪腐,让吏治变得清明许多的作用。

此外,“养廉银”的诞生,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清朝官场“以下养上”的格局,变成了“以上养下”,而随着这种格局的出现,地方官员官官相护的问题也就得到了较大的缓解,而官官相护的问题若不在,也就意味着吏治得到了一定的澄清。试想,原本上司迫于生计,多数会接受下属的贿赂,而一旦接受贿赂,也就意味着上司将被挟制,对于下属的犯法行径,他只会是熟视无睹。

如此,如若上司对于下属的胡作非为,置若罔闻,甚至是暗地包庇,你说会发生什么?显然,这些下属就会更加肆无忌惮的去行那贪污索贿之事。但是,如果上司无需再因生计而被迫接受下属的贿赂的话,也就意味着上司不用再受下属的挟制,对于下属的贪赃枉法之事,他亦就可光明正大的予以处理。如此一来,当上司对下属的贪污索贿之事有了反应后,其下属自然也就不敢再明目张胆的行贪污索贿之时,这样一来,吏治自然就能澄清许多。

清朝地方官吏

二、相对减轻了百姓的负担。随着“养廉银”制度的颁布,曾经官员低俸禄的问题不复存在,而后雍正又加强了对官员的监察,并制定了严苛的刑罚来对付贪官污吏,由此官员已无需,也不敢再冒着丢官去职,甚至是砍头的风险去行剥削百姓之事,百姓之苦相对减轻。正如雍正所言:“朕之施恩于官者,实施恩于民。之意无非欲百姓等催科不扰,皆乐业于田间”,官员们如若在不需要通过贪污就能获得能支撑他日常开销的钱财后,他们自然就不会再去冒着风险去剥削百姓。

三、相对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因“养廉银”的存在,让官员不用再为生活所困扰,因此也就减少了他们挪用公款的行为,而随着诸多官员皆不再贪污公款,清朝的国库收入自然也就是与日俱增。如雍正所言:“近观各省吏治,虽未必能彻底澄清,而公然贪赃犯法及侵盗钱粮者,亦觉甚少。是众人悛改之象,与朕期望之意相符,亦可遂朕宽宥之初心矣”,“养廉银”虽未能彻底解决贪污腐败的问题,但却能让这些贪官不敢再明目张胆的去行那强取豪夺,贪污公款之事,如此国库自然也就是“库努渐见充裕”。

其次,我们来说说“养廉银”对清朝的弊。

一、“养廉银”分配过于不均,高多低少,致使底层官员心态逐渐失衡,最终致使其对百姓的剥削更为严重。自乾隆年间,乾隆将“养廉银”数额固定化,多不再以各省火耗银的多寡、所辖事务的繁琐、地理位置的冲僻等来定养廉银的发放。因此,自乾隆后,“养廉银”的发放,其实已于正俸的发放一般无二,即官大品高者,养廉银就越多,官卑品低者,养廉银就越少。

按理说,品级高的,其养廉银较之品级低者要多,这无可厚非。但是,“养廉银”其用意本就是为了养廉,是给予官员的一种奖励,因此即使要多,也不能多太多,如若多的太多,这必然是会造成底层官员心态失衡的。而实际上,当时乾隆所定的份额对于底层官员来说实在是太过于悬殊,时总督的养廉银最低也有1.3万两,而知县的养廉银最低却仅有400两,两者相差近75倍。

正如清朝文学家贺长龄所言:清朝养廉银的发放是“两司以上之养廉,不无稍厚,而州县以下,未免犹薄”,高级官员的养廉银是十分丰厚,而底层官员的养廉银却是十分微薄。由此,这也就造成底层的州县官员是出现了极度的心理不平衡,他们不甘心自己每日要处理比自己的上司更为繁琐的事务,拿的养廉银却要比上司少了数倍,甚至是数十倍。试想,在这等不甘心的驱使下,他们会做出什么?显然,为了弥补他们所谓的“损失”,他们必然就会更加丧心病狂的剥削自己治下的百姓,希望靠着这个来获得与自己的上司相匹配的财富。

当然,在雍正朝,碍于雍正实施严苛的反腐措施,所以地方州县那些贪官污吏还算收敛,并不敢明目张胆,也不敢肆无忌惮的盘剥百姓。但是,到了乾隆年间,随着乾隆对于官员的约束越发放松,且乾隆本人又是一个奢侈无度的皇帝,又重用和珅这等贪官,由此,地方官员剥削百姓的行为就变得是肆无忌惮,而后在因养廉银分配不公所造成的心里极度失衡的诱使下,其剥削百姓是更为的丧心病狂,百姓是越发的苦不堪言。

二、京官与地方官“养廉银”相差悬殊,致使京官越发腐败,为了获得与地方官相当的钱财,京官是竭尽所能的敲诈着地方官的钱财,而地方官在京官频繁的敲诈下,为了满足京官所需,他们就只得更加拼命的剥削百姓。清时,因京官的“养廉银”源于国库的盈余,所以他们的养廉银自然不比地方官来得多,地方官养廉银的数目要高出京官养廉银数倍,乃至数十倍以上,如总督,他的养廉银就要比同品级的京官高出至少20倍以上。

由此,基于养廉银京官少,而地方官多的特性,当时是“人情喜外任而不乐京职,大抵皆然”,因地方官养廉银十分丰厚,所以一旦有机会,京官是纷纷找机会调往地方供职。但是,地方官的职务也就那么多,而京官又肯定是要有人去担任的,因此总有京官是去不了地方就职的。那么对于这些去又去不了地方,而在京中任职又不高的京官来说,为了能获得钱财,他们就会竭尽所能的用各种合法或者不合法的手法来从来京办事的地方官手中谋取自己的利益。

当时,京官会利用职位之便,对来京有求的地方官,是各种明示暗示的要“小费”。于是乎,各种所谓的“部费”是应运而生,比如奏销地丁就有“奏销部费”,报销钱粮就有“报销部费”,官员调补就有“调补部费”。总之,京官为了从地方官中谋取利益,是想尽办法的设立种种名目,对地方官是巧取豪夺。而对于地方官可言,因其有求于京官,所以对于京官的强取豪夺,他们亦只能是忍气吞声的受着,毕竟,只要地方官想办成事,想升官,想调缺,他就必须得给京官好处。

而我们要知道,京官所要的好处,可不是几十两就能打发的,是要用少者百两,多者数万两才能打发他们的。因此,面对于这如此巨资,即使有养廉银的支持,地方官也是万万不能支撑不起的,毕竟一入京城,其所要贿赂的京官可不只有一个。由此,为了支撑住这等巨额花费,地方官就只有从百姓的手中进行掠夺,利用百姓的钱财来满足自己的私欲,及所需。

总的说,在雍正朝,因雍正在实施“养廉银”制度之时,还同时在实行着严酷的反腐措施,因此“养廉银”却是起到了让吏治清明的作用,百姓为此也得以是负担锐减。但是,到了乾隆朝,随着乾隆放松了对于官员的管理,且还重用贪官污吏,同时其自己也是奢侈无度,为了满足自己私欲,他更是鼓励官员上贡,由此“养廉银”在此时非当没有继续起到澄清吏治的作用,反而是成为了地方官和京官加速腐败的一根导火索,让百姓的生活是变得更加的苦不堪言。

知府办案代表生肖2

19世纪以前,老虎在江苏各地并不算罕见,老虎出没的记载屡见于江苏各地方志和史料中。因此,在江苏丰富多彩的口头艺术和古典文学中,“老虎”出镜率颇高,演绎了很多有趣的故事。

虎虎生威、如虎添翼、虎头蛇尾、狐假虎威……有人做过统计,和“虎”有关的成语有近百个,其中多个诞生于江苏。 “断蛟刺虎”来源于“周处除三害”的故事,语出《世说新语·自新》(收入《江苏文库·精华编》),比喻武艺高强,行为侠义;“龙行虎步”形容帝王或者将军仪容非同一般,气宇轩昂,雄姿英发,语出《宋书·本纪·武帝上》:“(刘裕)龙行虎步,视瞻不凡,恐不为人下,宜蚤为其所”,描述的是刘宋开国皇帝刘裕(祖籍徐州,生于镇江)。

“虎踞龙盘”是形容南京地势险要雄壮的成语,出自西晋张勃《吴录》:“刘备曾使诸葛亮至京,因睹秣陵山阜,叹曰 :‘钟山龙盘,石头虎踞,此帝王之宅。’”相传诸葛亮来到孙权的统治中心秣陵(南京),眺望群山,发出感叹:“钟山像龙一样蜿蜒盘踞,石头山(清凉山)像猛虎一样蹲踞在长江之滨,真是帝王建都立业的好地方啊!”诸葛亮的一句感叹,让“虎踞龙盘”成为南京值得自豪的城市标签。

七字成语“解铃还须系铃人”虽不带一个“虎”字,讲的却是一个和老虎有关的故事。明代瞿汝稷所编的禅宗语录《指月录》中说,南唐时期,南京石头山(清凉山)清凉寺住着一位法眼和尚。一次,法眼给弟子们出了道难题:“如果一只老虎的脖子上挂着个铃铛,你们谁有办法把铃铛解下来?”弟子们面面相觑,谁都会回答不上来。只有一个小和尚法灯答道:“去找那个把铃铛挂到老虎脖子上去的人,他既然能系上去,也就有办法平安无事地把铃铛摘下来!”法眼听后大加赞赏,法灯后来也成为一代高僧。这个禅宗故事流传已久,出生于南京的曹雪芹对此也颇为熟悉,后来他在《红楼梦》第九十回中写出“心病终须心药治,解铃还是系铃人”的名句。

在古典诗词中,诗人们也不忘写到老虎。北宋宰相王安石第一次罢相回到南京后,写过一首《应教题画虎》的诗,生动描绘老虎的威猛雄浑的姿态:“壮哉非熊亦非貔,两目夹镜当路隅。横行妥尾不畏逐,顾盼欲去仍踌躇。”很显然,王安石是很喜欢老虎的,看他继续写道:“卒然一见心为动,熟视稍稍摩其须。”

在淮安长大,当过润州(镇江)知州的北宋诗人张耒也有一首《挂虎图于寝壁示秸秠》传世。诗中写道:“画工出幻事,缟素发原薮。萧萧白茅低,凛凛北风走。眈然老于菟,举步安不骤。目光炯只射,怒吻呀欲受,彼彪掷其旁,文彩淡初就。虽然窗形似,已足走百兽。烦君卫吾寝,振此蓬荜陋。坐令盗肉鼠,不敢窥白昼。”看似写画中震慑“盗肉鼠”的老虎(诗中也称为“于菟”),其实诗人是在表达对奸邪当道的社会现实的不满。

辛弃疾在镇江北固山上所写《永遇乐·京口北固亭怀古》中的名句“想当年,金戈铁马,气吞万里如虎”,以虎喻人,歌颂的是刘裕当年的丰功伟业。毛泽东主席的名句“虎踞龙盘今胜昔,天翻地覆慨而慷”( 《七律·人民解放军占领南京》 ),强调的是虎踞龙盘的南京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

在淮安人吴承恩的名著《西游记》中,老虎是重要的“龙套”,先后有寅将军、巴山虎、虎先锋,虎力大仙等角色出场,唐僧甚至被奎木狼变成了老虎。老虎固然是“百兽之王”,但《西游记》中的老虎大多被孙悟空击败,以此反衬齐天大圣的勇猛。毕竟孙悟空刚踏上取经之路,就打死一只老虎,为自己做了张虎皮裙。

而江苏人施耐庵的《水浒传》中,“老虎”更是推动情节发展的角色,洪太尉龙虎山遇虎、武松打虎、李逵杀四虎、解珍谢宝捕虎,都是引人入胜的经典故事。108条好汉中,竟有11个人的绰号中分别有“虎”或者“大虫”。插翅虎雷横、锦毛虎燕顺、矮脚虎王英、跳涧虎陈达、花项虎龚旺、中箭虎丁得孙、打虎将李忠、笑面虎朱富、青眼虎李云、病大虫薛永、母大虫顾大嫂……由此可见,老虎始终是文人心目中勇猛,霸气的象征。

在江苏的民间曲艺和传统戏曲中,也有不少和“老虎”有关的剧目。扬州评话大师王少堂先生演绎的《武松打虎》,给很多老一辈的人留下无法磨灭的记忆。一桌、一椅、一醒木,王少堂用最地道的扬州方言,将老虎的凶猛,武松的勇敢演绎的淋漓尽致,使得听众如同置身景阳冈,亲眼目睹那一夜武松醉酒后肉搏猛虎的惊险刺激。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于锋

知府办案代表生肖3

春节长假,闭门读书,实在是有闲暇用闲心寄闲情的一大乐事。若想讨些热闹,除了走亲戚逛庙会,便只能从记述旧京风物的书中寻得了,尤其是老舍先生的文章,敦厚质朴而又有趣,翻开几页就会沉浸到那么一种光景和氛围之中:安逸、舒坦……

《北京的春节》是名篇,此时读来最是相宜,其中记载的“火判”,虽然只有“除了悬灯,广场上还放花合,在城隍庙里并且燃起火判,火舌由判官的泥像的口、耳、鼻、眼中伸吐出来”这么简简单单的一句,却引起了笔者考据的兴致。

在翁偶虹、邓云乡、金云臻等名家所写的回忆文章中,只要说到正月十五,必然提及“火判”,而此物在上个世纪四十年代末,已经随着城隍庙庙会的结束而彻底消失,所以其笼罩的一层神秘面纱便愈发厚重,令人更想一揭为快了。

城隍爷爷平冤案

先说城隍庙。

城隍在我国古代的诸多神祇中,专司守卫城池和护佑民生,可以说是非常贴地气。特别是明太祖朱元璋对城隍十分推崇,开国伊始即于洪武二年(1369年)正月诏封京都及天下城隍,接着又诏命天下各府、州、县都要建城隍庙,并首先在国都南京建造城隍庙,这一下可不得了,等于是皇帝在另一个平行世界构建了另一个官僚系统,从此城隍不仅地位得到了保证,而且也如人间一般有了明确的职衔,比如南京的城隍被封为“承天鉴国司民升福明灵王”,汴、濠、鸠、和、滁等朱元璋“龙兴之地”的城隍被封为正一品,以此类推,府城隍被封为正二品,州城隍是正三品,县城隍是正四品……旧时中国,可以说无处不建城隍庙,亦无处不见城隍庙。

朱元璋这么推广城隍庙的建设,目的明确:“朕立城隍神,使人知畏,人有所畏,则不敢妄为。”当然是为了稳固统治,但在客观上也有在民间建立一种善恶分明的价值观的作用。比如城隍庙的庙门两旁多贴有“阳世奸雄伤天害理皆由己,阴司报应古往今来放过谁”的对联,而城隍的身份,正应了吴敬梓在《儒林外史》开头那句“将相神仙,也要凡人做”,一般来说,那些生前两袖清风、正气凛然的人物,死后就会当上城隍,特别是因为保卫国家安全和朝廷纲纪而以身殉国的人物,绝对是城隍的一等人选,比如于谦、杨继盛,死后都做了“都城隍”,就是天下城隍的总统领。也许统治阶层以为这是性价比极高的做法,用人家,杀人家,死后再拿人家立威,翻来覆去便宜总是他们得着,但在百姓看来,这实在是为忠烈洗冤的最好办法,生而为臣,死而为神,论地位竟比龙椅上的皇帝老儿还要高些,所以也就格外地敬重。

正因此,明清两代别有一俗,对诡异或难断的大案,往往最后要在城隍庙中审理,以图冥冥中的神灵对审判者和受审者都起到某种震慑作用。清代文学家梁恭辰在《池上草堂笔记》中曾言一事,莆田县恶霸王监生看上邻居家张老太太的五亩田地,先伪造地契强行抢夺,又收买凶手殴杀了张妪,并嫁祸其子,莆田县令收了王监生贿赂,判张妪之子凌迟。福建总督苏昌对此案存疑,“乃檄福州、泉州二知府会鞠于省中城隍庙”,两位知府最终还是照前拟定罪,张妪之子被拖出庙门行刑时大呼:“城隍爷爷,我家奇冤极枉,而神全无灵响,何以享人间血食哉!”这时城隍庙的西厢突然倒塌,庙门口两尊泥塑的鬼吏忽移向前,“以两梃夹叉之,人不能过”。听审者一时大哗,两位知府亦悚然,“重加研讯,始白其子冤”。

北京作为三朝古都,城隍庙自然不会少,清末时仅城内就有七八座之多,其中最重要的是位于复兴门内成方街的都城隍庙、位于南横街东口的江南城隍庙和位于地安门西大街长桥路北的宛平县城隍庙——“火判”就在这最后一座城隍庙之中。

火判曾经炸过膛

宛平县城隍庙以供奉旧时宛平县城隍而得名,“面积东西十八丈,南北十五丈五尺,殿房共五十三间”,是一座规模很大的庙宇。每年农历正月十三至十七的晚间开庙五天,山门和东西两厢均悬挂纱绢或玻璃所制六角宫灯。城隍像在正殿里,峨冠博带,巍然端坐,佛龛上悬黄绫幔帐,供桌上陈列水果、糕点等各式供品以及香炉、蜡扦等等祭器,善男信女们除了焚香跪拜之外,还得捐赠“香资”以祈求一年平安,大殿内彩灯高悬、香烟缭绕、烛影摇红、磬声当当,显得十分神秘。

那尊大名鼎鼎的泥塑判官,就立在城隍庙的院内正中。

“气焰熏天火判官,登场非复汉衣冠,炎炎者绝隆隆灭,象齿焚身觉悟难。”这首收录在《燕京岁时杂咏》中的诗,形象地描绘了城隍庙内火判燃烧时的景象。

“火判”的身份,说法不一,有的说是钟馗,有的说是火德星君(即火神爷),而城隍庙里那座由于形态上的粗糙,所以无法细究——事实上那就是一个塑成判官形状的砖砌大炉灶,高约丈许,头戴乌纱帽,帽翅以弹簧连之,可颤动,着蟒袍玉带,足登官靴,双肩抱拢,浑体黄泥本色。炉膛的里面是空的,按照《瓯北诗钞》的说法这叫“虚其肠”,炉门开在火判的后背,面部七窍为烟道口,傍晚生火,燃以煤球,黄昏后火势始旺,“炉焰由七窍逸出”,犹如喷火一般,故得名“火判”。今天的人们见此一定不以为奇,而在愚昧迷信的古代中国,一般百姓看到判官的眼、耳、鼻、口这七窍喷出长可盈尺的熊熊火焰,难免心生惊奇,何况那些火焰还会因为燃料的燃烧程度而变幻颜色,始为蓝色,继而变紫,最后通红,更惹得观者恍惚迷离。不过无论火势有多旺,判官的身躯并不烧红。判官身前设有香案,来城隍庙叩拜的人们少不得进献供品,以求来年“旺旺”的。

很少有人知道,围绕着“火判”还有一场暗中的较量,因为火判所需燃料极多,保守估计,开庙五日所需煤球当在千斤以上,这都要靠附近各煤铺捐赠,而传闻哪个煤铺捐赠得多,哪个煤铺当年便能大发利市,所以煤铺们争相捐煤,不肯输人。别看“火判”于每年灯节前塑制,节过即拆,砌“火判”却是一项功夫,寻常的炉灶工匠很难胜任。判官的模样好塑,但要保证尺把火焰恰从孔洞中喷出,始终不减,且燃烧多日,炉膛不坏,这都需要专门的技艺——据笔者在其他老北京们的回忆文章中所见,旧京的火判,不止城隍庙里这一处,正月十五,在后门桥的火神庙和北海公园天王殿前亦有此项节目,同样是热浪滚滚,火焰腾腾,但烧不多久,火判就被烧得通身火红,连加火的人都不敢靠前了,可见其质量远不如城隍庙之火判——于是围绕此项“工程”,各路工匠又免不了一番“竞聘上岗” 。

正是有了质量的保证,从清代到1949年宛平县城隍庙最后一次庙会的几百年间,火判才在那么多文人墨客的笔下被反复提及和回忆,成了老北京过年的象征之一。

过年也要烧秦桧

有一说,指火判首创于清代咸丰年间,当时在西单鱼市附近有位从事炉灶修造的工匠姓恭,他有一次被传进圆明园当差,恰好看到大水法的喷水池里的十二生肖在午时一起喷水,便想能不能以火代水,也造出这么个神物呢?那时室内冬季取暖煤炉多用“钢盔木”(一种白色泥土)制成,俗名“白炉子”,老恭在这个领域是出了名的能工巧匠,于是他用钢盔木塑造成一个貌似判官、内腔中空的煤炉,口鼻耳眼打开通道,装进煤球,点燃之后,始则冒出滚滚浓烟,继而喷出火焰,于是大功告成。此后老恭在北京各处设计了多个造型各异的火判,除了城隍庙内那种单一的判官塑像外,还有刘海戏金蟾、五鬼闹判等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位于兵部洼胡同张相公祠里的一座:身高八尺,坦胸裸肘,跷足而立,做举剑起舞状,时人赋诗曰:“四海升平祝舜尧,神州大地遍笙箫,待到上元微醉后,钟馗飞火闹元宵。”可惜这座火判在光绪十九年突然崩裂,炸死某总兵的幼孙,从此遭毁,联想到转过年去的中日甲午战争,不能不让人心生感慨:原来象征着四海升平的神祇,已经以另外一种方式,给了昏睡的国人以山河破碎的征兆……

在京西文史上有极深造诣的易克中先生认为,“火判”乃是由山西的“旺火”传来。

明朝初年,大量山西移民落户京西各处,从事伐木、开煤窑或从军等工作,他们带来了故乡的风俗,而“旺火”就是其中之一。“旺火”又叫“塔火”,起源于女娲补天的传说,女娲补天的地方据说是在山西平定县的东浮山,女娲为燃煤炭以炼五彩石,在山顶建起大灶,火焰万丈而火光灼天,后人为了纪念,便在春节时烧起旺火。乾隆年间的《寿阳县志》载:“上元前后三日,坊肆里巷,俱于门前塑泥作弥勒、判官、狮子及棒槌等样,围石炭焚之,通宵不息,名曰塔火。”道光年间的《赵城县志》亦载:“上元炽炭于庭中,曰兴旺火。”

“旺火”传入北京京西,更名叫“台儿火”,用大石头砌成火台,再把煤块放进其中垒成塔型,然后从下面点燃,昼夜燃烧,这个虽然比“闹花灯”少了很多雅趣,但野趣可是大涨,且壮观得多,村子里的空场上有这么一处,整个年节都一派红红火火的气氛。此后,又从京西传入内城,演变成“烧火判”,或“烧秦桧”。清代戴璐在《藤阴杂记》一书中记载:“金鱼池西精忠庙,祀岳忠武,自灵佑宫灯市罢后,庙设烟火,人竞往观,又土塑秦桧,以煤炭燔之至尽,曰烧秦桧。盖仿火判之形也。”

戴璐是乾嘉时人,而乾隆年间的著名史学家赵翼有诗名曰《戏咏火判官》:“平生性不因人热,任尔乘权气郁蒸。”由这些不难推理,火判起源的时间肯定比咸丰年间早得多,而且是否由那位姓恭的工匠一人发明,也要打一个问号……不过这些都是没法穷究的事,真正值得关注的,倒是古人的价值观远比今人“犟”,今人喜欢用“大过年的”和稀泥,而古人就算是大过年的也绝不会放过秦桧,定要烧这卖国贼一遭——想来也是,谁平日里给咱添堵,谁让咱过上太平年,老百姓心里,门儿清!

(作者 呼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