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状元良代表什么生肖

观象台:给保送“瘦身”,为公平“加分”,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新华网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中状元良代表什么生肖1

马若虎

教育部近日再次对保送等照顾性政策作出调整,对2017年秋季及以后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的学生,将取消省级优秀学生保送资格条件,2020年起所有高校停止省级优秀学生保送生招生。除省级优秀学生外,对于其他特殊学生保送,今年还进一步明确,公安英烈子女按有关规定只能保送至公安类院校,有关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限额将逐步减少。

这是教育部继2016年做出减少省级优秀学生加分政策调整后,对保送政策又一次大“瘦身”。“瘦身”幅度之大受到公众关注,引发舆论热议。

专家谈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院长刘海峰:保送生制度开始还好,但过了不久,不少中学就“送良不送优”,只保送良好的,最优秀的反正能考上,还有可能摘得“状元”。再到后来,有的甚至“送官不送民”。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每所学校相当于一头牛,它们总会天然地想吃到最好的“草”、招到最好的学生,这个时候负责人不会利用招生的权力去腐败,否则会毁掉自己发展的根本。

媒体观点

光明网:“保送”标准、尺度的难以客观量化,往往很容易被人为操弄。有鉴于此,与其听任其在不公不正的路上渐行渐远,还不如为之“瘦身”,乃至干脆取消形形色色的保送。

南方日报:高考关系到无数家庭的利害,一旦有人能通过不当手段走捷径,将严重戕害高考公平,使得阶层流动更为固化。在新的高考制度下,将采用新评价模式,如统考成绩、平时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以强调综合教育,而针对那些“怪才”“偏才”,还有自主招生模式为他们提供脱颖而出的通道呢。

编辑有话说

违纪推荐保送生的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不仅影响到高考公平,更破坏了社会风气。对因少数保送生推选中软指标引发的暗箱操作、腐败等问题,要严肃处理,也要规避风险。

不可否认,特殊类型招生是我国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曾经对经济社会和教育的发展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变迁,我们有必要对招生制度作出调整和规范,以更好适应环境的变化和社会的需求。

表面看,给保送“瘦身”,再加上对高考加分政策的一再收紧,意味着“特殊通道”越走越窄。这似乎不利于对人才的全面客观评价和培养选拔。实际上,新一轮的高考改革,评价学生的指标更加多元,已经改变了“一考定终身”的统考单一评价指标。同时,高校的自主招生制度也在不断完善,让考察录取方式更加科学。

不管选人用人的方式如何,都要阳光透明、令人信服。高考是考生公平竞争的舞台,公平公正是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给保送“瘦身”,就是在为公平“加分”,让真才实学者脱颖而出。

中状元良代表什么生肖2

北宋:

杨寘

宋仁宗庆历二年(1042)壬午科 (第41位),杨寘少年时,很有才学,乡试即为第一。庆历二年(1042),杨寘进京赴考,国子监、礼部皆第一,崇政殿殿试,仁宗临轩启封,见名喜动于色,对辅臣言:“杨寘也”。遂擢为第一,朝内公卿相贺,以为得人。杨寘中状元后,授将作监丞,任颍州通判,因母亲病逝,未及赴任。丧事办完不久,杨寘亦一病不起,日渐羸弱,终于撒手人寰,年仅30岁,可谓才华未展,英年早逝,时人甚为惋惜,仁宗特地降旨抚恤杨寘家属。

焦蹈

宋神宗元丰八年(1085)乙丑科 (第56位),精通经史百家,曾四次在州郡的考试中名列第一,然而在省试中却连连失利。元丰八年(1085),由户部尚书权知贡举,举子们都住在贡院,焦蹈也在其中。四更夜时,火灾起,陈之方、马希孟皆焚死。其后择地另考,焦蹈夺魁。当时,神宗刚刚去世,哲宗即位,没有举行殿试,省元就成了状元,焦蹈也因此名冠“三元”。曾有谚语:“不因南省火,安得状元焦。”

南宋:

张孝祥(1132~1169)

南宋词人。字安国,号于湖居士。宋高宗绍兴二十四年(1154)甲戌科状元,历阳乌江(今安徽和县)人。父祁,曾任直秘阁,淮南转运判官。张孝祥自幼聪明好学,博闻强记。绍兴二十四年(1154)参加廷试。与秦桧之孙秦埙同场。主考官魏师逊及汤思退等为逢迎秦桧而定秦埙为第一,张孝祥第二。高宗读策后,认为他议论雅正,词翰爽美,亲擢为进士第一。

吴潜(1195?~1262)

南宋词人。字毅夫,一作毅甫,号履斋居士。号履斋,德清新市人。嘉定十年(1217)举进士第一。淳□十一年(1251)参知政事,授右丞相兼枢密使。封崇国公,次年罢相。开庆元年(1259),元兵围攻鄂州(今湖北武昌),复职调集诸军击退元兵。他痛感南宋国势衰微,认为推原祸根,良由近年□臣□士设为虚议,迷国误军所致,极力抨击丁大全、高铸、萧泰来、沈炎等佞臣,反遭-落职,贬谪建昌军。后徙潮州,责授化州团练使、循州安置。吴潜是南宋词坛的重要词人。词风激昂凄劲,题材广泛,主要是抒发济时忧国的抱负,也常吐露个人理想受压抑的悲愤。报国无门空自怨,济时有策从谁吐?(〔满江红〕《送李御带珙》)是他壮志未酬的自我写照。吴潜也能诗,多为纪游、即事之作,有的也抒发丈夫勋业在安边(《送曾阿宜往戍》的抗敌抱负。诗较平衍,佳作不多。嘉庆《宁国府志》卷二十《艺文志·书目》载,吴潜著有《履斋诗馀》、《论语士说》、《许国公奏稿》、《鸦涂集》。现存明末梅鼎祚编校《履斋先生遗集》,4卷,辑诗1卷,词1卷,杂文 2卷。《□村丛书》有《履斋先生诗余》1卷,续集1卷,别集2卷,收词250余首。

周震炎

宋理宗开庆元年(1259)己未科 (第43位),周震炎相貌英俊,应试时正值理宗为公主物色驸马。考官丁大全为谄媚理宗,欲从新科进士中挑选一人,遂看中周震炎,并私下告诉试题,使周震炎得中第一。唱名后,丁大全还逢迎理宗说:“这是太平状元呵!”因周震炎为太平州人,理宗自然十分高兴。但公主见周震炎年近三十,心中不悦,事遂被废。丁大全后因作恶多端被罢官,周震炎亦受牵连,状元头衔被褫夺,降为最末一名,死于贬官途中。

卢储

江淮一带人氏(李传玺作合肥人)。字号及生卒年不详。

  唐宪宗元和十五年(820)庚子科状元及第。该科进士二十九人。考官:太常少卿李健。试题为《早春残雪诗》、《何论》。卢储于元和十四年(819)入京,向尚书李翱投卷,求其荐举。李翱以礼相待,因有急事外出,便将其诗文置于案上。李翱长女刚刚十五岁,来此间偶阅卢卷,爱不释手,连阅数遍,对侍女说:此人必为状头。李翱刚巧回到室外,闻听此言深以为异。过了一会儿,便命下属到邮驿向卢储表明招婿之意,卢先是婉言谢绝,一个月后又应允。第二年果然取状头。遂即完婚。洞房之夜,卢储作《催妆诗》以抒情,诗云:"昔年将去玉京游,第一仙人许状头。今日幸为-会,早教鸾凤下妆楼。" 后来卢储为官,将迎夫人到任所,适逢园中有鲜花开,即兴题诗一首说:"芍药斩新栽,当庭数朵开。东风与拘束,留待细君来。"

  《全唐诗》有其存诗二首。

李群

合肥(今安徽合肥)人,生于唐宪宗元和元年(806),卒年不详。唐穆宗长庆四年(824)申辰科状元及第。该科进士三十三人,其中有韩琮等。考官:中书舍人李宗闵。

  李群早年与杨衡、符载、王简言等同隐于庐山,号称”山中四友”,有文名,为宰相李宗闵所知。李曾传言:”如主考,庐山四友当以到京先后次序取中。”后李宗闵任主考官,李群年方十八岁,独自一人离山。到京应试时,贡院已锁门,就捶门请求入院应考。李群容貌秀美,气质不凡,主司为之动容,便放其入考。一举夺魁。

  入仕后官授奉先县丞,至大和五年(831)任拾遗之职,后为户部员外郎。余事不详。

元代:

李黼(1298-1352年)

字子威,颍州天官李(今安徽利辛县 )人,元朝大臣。元朝泰定四年,明经科状元,授翰林国史院修撰。泰定五年,代祠西岳。改河南行省检校官,迁礼部主事,充监察御史,出为江西行省郎中。 李黼受命巡视河渠,历任秘书监,礼部侍郎,外调授江州路总管。 至正十一年,徐寿辉反起河南,李黼力战而死。朝廷追赠摅忠秉义效节功臣、资德大夫、淮南江北等处行中书省左丞、上护军,追封陇西郡公,予谥忠文。诏立庙江州,赐额曰崇烈。

明代:

黄观(1364~1402)

字澜伯,又字尚宾,池州府贵池县清江金墩(今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清溪街道上清溪联盟村,今为联盟社区)人。明洪武二十三年(1390),黄观以贡生入太学。同年八月,在南京应乡试,中解元,次年三月应会试,中会元。是年四月,黄观复参加由明太祖朱元璋亲发策问殿试。他在策论中极力主张“屯兵塞上,且耕且守,来则拒之,去则防之,则可中国无扰,边境无虞”。从而深得朱元璋的嘉许,取殿试一甲第一名(状元),授翰林院修撰。乃明朝历史上第一位“连中三元”者。

邢宽

字用夫(一作用大)。直隶无为州(今安徽无为县)人。 生年不详,卒于明代宗景泰五年(1454)。永乐十三年(1420)第七名进士。殿试后,明成祖召见,询及祭祀、兵戎,应对中肯,考究详明,被成祖擢为第一,称状元。授翰林院修撰,纂修《宣庙实录》,升侍讲。不久,因疾告假归里。正统十一年(1446)复任。翌年主持顺天乡试。景泰三年(1452)以侍讲职,兼任南京掌院员。后升侍讲学士,代理南京国子监事,卒于官。

唐皋(1469—1524年)

今安徽歙县人。明武宗正德九年(1514年)甲戌科状元。授修撰,参与修撰《武宗实录》,升侍讲学士。曾出使朝鲜。有《劝世歌》传世,褚人获《坚瓠六集》卷四辑有《唐守之对》。著有《心庵文集》、《史鉴会编》、《韵府增定》等。正德十六年(1521)唐皋曾作为使节出使过朝鲜。朝鲜国王出一对子,准备为难一下大明状元,为“琴瑟琵琶,八大王一般头面。”唐皋对道:“魑魅魍魉,四小鬼各样肚肠。”赢得一片赞扬之声。唐皋好言时事。嘉靖二年(1523),刑部尚书林俊请求辞官,唐皋上言:“君臣同心则治,今尚书林俊勉留未几,继以诘责,复使求去,上下乖离,何以为治。”“大礼”之议起,很多朝臣都攻击张璁、桂萼,唐皋对首辅杨廷和说:“张公不为无理,但当择其可从者以慰上,衷斯能执其必不可从者,以安孝庙耳。”杨廷和说“卿言良是。”唐皋于是起草奏章递上“请于本生,备其尊称,以伸追远之道,系其始封,以远正统之嫌。”结果还是惹怒世宗,被夺俸三月。不久,唐皋一病不起,卒于任上终年五十六岁。

沈懋学

沈懋学之父沈宠,是嘉靖年举人,官侍御史时,当地百姓不懂纺织,沈宠便购买机杼请人教他们。累官至广西参政,颇有政绩。知府罗汝芳创建讲会,曾聘其为主讲多年。

沈懋学性格豪爽,风骨奇矫。工隶书、草书,又好骑射及诗歌古文辞。少负侠气,曾多次往来于边塞,每次纵论时事,人多奇之。沈懋学慷慨有大志,曾题诗《凤凰台》:“丈夫意气何相若,万里风云指顾中。”廷对策试卷中有:处其始必厚其终,循其名当责其实”语。当时神宗励精图治,看了他的试卷后对辅臣说:“此二语即可作状元”。遂亲擢沈懋学第一甲第一名。

刘若宰(1595~1640)

字胤平,号退斋,怀宁县平山大塅人(今安徽安庆),明崇祯元年(1628)中文科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掌修国史,历官左谕德。他出生于书香门第,文思敏捷,出口成章。擅长书画,楷、行、草书均精绝。他常向朝廷举荐智勇忠贞的人才,明末名将史可法由安池道监军升为安徽巡抚,就是因为他的举荐。崇祯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他因积劳成疾辞世。死后追赠"詹事",赐祭葬,荫子,后因子馀王慧仕,加赠太仆太卿。

清代:

汪应铨

字度龄,又字杜林,号梅林。清休宁县梅林人,寄籍江苏常熟。康熙五十七年(一七一八)状元,官赞善。工小楷。《昭代尺牍小传、瓯钵罗室书画过目考》清康熙五十七年(1718)状元。授职翰林院修撰,掌修国史。后来奉旨入值南书房。汪应铨本应进士馆研习,三年散馆后,方得升迁。然而汪应铨未及散馆,便被破格提为庶子。后几经升迁,官至左春坊赞善。将被升转,因锋芒太露,得罪权贵而遭弹劾。不久,谢职离京,返归故乡。

擅长书法,曾主编《湖广通志》和《江南通志》,著有《闲绿斋文稿》和《容安斋诗集》。

黄轩

字日驾,一字小华,号蔚塍,清代人,生卒年月不详。故籍安徽休宁。清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辛卯恩科进士。黄轩年少即好学,日日苦练书法。众所周知,科考时是很重视书艺的,因此,在科场上受益匪浅。该科为庆祝皇太后八旬寿辰特开恩科,此榜出了数位名人。如:三甲第十名孔广森,后为著名学者;三甲第十一名钱沣,为官刚直、不畏权贵,为一代名臣。黄轩取状元后,授翰林院修撰,掌修国史。以后奉诏入值-房。乾隆四十二年,黄轩出任山东乡试同考官。乾隆四十三年,任会试同考官。乾隆四十四年,出任顺天乡试同考官。黄轩升任洗马。不久,京察大考,黄轩获一等,依例升职,授四川川东道道员。时逢台湾用兵,黄轩奉命督办四川协济台湾用兵军粮。终因督办劳累过度,死于任上,加按察使衔。官至巡道。

金榜(1735年-1801年)

安徽徽州府歙县岩寺人(现徽州区),字蕊中,又字辅之。乾隆二十九年(1764)高宗南巡时召试举人,授内阁中书、军机处行走。乾隆三十七年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曾任山西省乡试、京都会试副主考官。外祖卒,服丧不出,专事读书著述。少有大志,从江永学经,与戴震、程瑶田同学,又从桐城刘大櫆学古文,书法宗二王,精篆籀。精思博学,著《礼笺》10卷,朱硅为之作序,认为词精义赅。

吴锡龄(?—1776)

字纯甫,清代安徽休宁大斐人。乾隆四十年(1775)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掌修国史。 据现存上海图书馆的《休宁大斐吴氏族谱》和道光版《休宁县志》记载,吴锡龄的父亲吴思英是康熙年间的休宁县学生员(秀才),病逝的时候,吴锡龄才3岁。吴锡龄是靠同父异母的哥哥吴长龄抚养成人。哥哥长龄是增贡生,替人当帐房先生挣钱养家,并延请名师为锡龄授课。乾隆三十七年(1772),江南乡试,吴锡龄中举人,授内阁中书,很快又进入军机处任职。乾隆四十年(1775)中一甲一名(状元)。闻讯,村中吴氏“尊德堂”悬挂“文魁武威”金匾。翰林没做满一年,吴锡龄病亡。其子吴若曾由拔贡入选吏部文选司,成为七品京官。

赵文楷(1760—1808)

字逸书,号介山,安徽安庆府太湖县北中镇宝坪村(现)人。嘉庆元年(1796年)状元,太和殿传胪宣榜一甲一名,嘉庆帝御批称赞他“文楷佳名期雅正,为霖渴望副求贤”;李振钧写贺诗云:“仙杖烟浮广乐鸣,御袍光映日华明。”赵文楷中状元后授翰林院修撰等职,其历史上较有影响的事件,是嘉庆五年出使琉球。嘉庆九年,赵文楷出任山西雁平道,署山西按察使,嘉庆十三年卒于任上,终年48岁。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与妻妾合葬于太湖景宁乡人形山。其后辈赵朴初老先生是全国政协副主席、民进中央名誉主席、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杰出的爱国宗教领袖。赵氏从赵文楷到赵朴初,六代翰墨相传。

吴信中(1772—1827)

字阅甫,号蔼人,安徽休宁县长丰人,寄籍江苏吴县(今江苏苏州),吴云之子。嘉庆十三年三月,参加“戊辰科”会试。初九、十二、十五日三场考试下来,他榜上有名。四月二十一日,最后一级考试——殿试在保和殿开考,吴信中一举夺魁,成为清朝开国以来第六十九名状元。十五年出任河南乡试主考。二十一年出任广东乡试主考。二十三年大考詹翰时列为一等,升左庶子。次年出任湖北乡试主考。乡试结束回京,即升四品侍读学士。道光二年壬午(1822),石韫玉邀潘世恩、吴廷琛、侍养在籍的吴信中会饮鹤寿山房。黄丕烈闻之,以四人皆先后状元及第,而同会一堂,诚乡梓盛事,乃汇刻《四元倡和诗》一卷。后潘世恩又倩人绘成《芳园宴集图》。著有《玉树楼稿》。

 洪莹(1780-1840)

字宾华,号钤庵,历史人物。清代状元,于嘉庆十四年考中进士。安徽歙县人。官至翰林修撰。洪莹工书,楷书遒劲。著有《元和姓纂》十卷,唐林宝初撰,而后,洪莹等经过研究、搜索,共同给此书补缀完成。嘉庆七年洪莹刊印。

龙汝言(?-1838年)

名澄,字锦珊。一字子嘉,号济堂。清代南乡(今罗岭镇)人,状元、画家。龙汝言幼时孤贫,及第前曾在满洲一都统家做塾师。嘉庆寿诞,朝中大臣都要撰庆寿诗进献,都统将此事交龙汝言办理。龙汝言从康熙、乾隆、嘉庆御题诗抄本集句百韵,进呈御览。嘉庆阅后大悦,尤其得知是桐城龙汝言所作,更加欢欣,说:“南方士子往往不屑读先皇诗,此人熟读如此,足见其爱君之诚。”嘉庆十三年(1808),以寄籍廪生应天津召试,赐举人。次年,会试落第,嘉庆不悦。十九年会试,主司接受前科教训,将龙汝言试卷以一甲第一名(状元)批进。嘉庆拆封看到“龙汝言”三字,喜不自胜,说:“朕所赏之人,果然不谬。”授修撰,纂辑《秘殿珠林》、《石渠宝笈》三篇。二十一年任湖北正考官,二十四年任会试同考。不久,龙汝言参与修高宗实录,因校字不慎被革职。道光元年(1821),起用为内阁中书,授兵部主事,进兵部员外郎。其著作有《赐砚斋集》12卷传世。

戴兰芬(1781—1833年)

生于清高宗乾隆四十六年,卒于清宗道光十六年,安徽天长市人,字畹香,号湘圃,道光二年(1822年)状元。戴兰芬生性温醇,擅长诗词,他出身书香门第,祖辈十四世皆中秀才。嘉庆十三年,戴兰芬乡试得中举人。道光二年,朝廷为庆祝道光帝登基特开恩科。戴兰芬入选殿试,夺魁天下。授职翰林院修撰、掌修国史。道光八年,出任福建乡试主考官,人称取士公平。道光十年,提督陕甘学政。道光十三年,戴兰芬升翰林院侍读,转詹事府右庶子,充文澜阁校理,在任期间,虽仅为修撰之衔,却能整顿学规、杜绝弊陋。后累迁,官至侍讲学士。不久,患病身亡,英年早逝,时人惜之。

李振钧(?-?)

安庆府太湖人。少时随亲宦游名山大川,足迹半天下。清道光八年(1828年)乡试中举人。翌年登进士第,殿试状元。历任文渊阁校理、国史馆纂修、功臣馆纂修等。十七年任顺天乡试同考官。诰授奉政大夫。书法上很有造诣,笔法超逸。著述丰富,但已大半散佚。

孙家鼐(1827~1909)

字燮臣,号蛰生、容卿、澹静老人,安徽寿州(今淮南寿县)人。清咸丰九年(1859)状元,与翁同龢同为光绪帝师。累迁内阁学士,历任工部侍郎,署工部,礼部、户部、吏部、刑部尚书。1898年7月3日以吏部尚书、协办大学士受命为京师大学堂(今北京大学)首任管理学务大臣,1900年后任文渊阁大学士、学务大臣等。卒后谥曰“文正”。

洪钧(1839-1893)

祖籍安徽歙州,先世后经商,以商籍居浙江。到了洪钧祖父洪启立时从安徽迁移到江苏苏州。洪钧年少时,因家贫曾经让他学过做买卖。他痛哭流涕,要求念书。苦读寒窗,勤奋异常。同治七年,洪钧得中状元,授翰林院修撰。同治九年,洪钧出任湖北、江西等处学政。

中状元良代表什么生肖3

今人常将北宋著名文学家苏轼的诗“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作为苏轼乃至中国古代士大夫鄙薄法律的证据,这一理解稍显简单化。实际上,苏轼的本意并非如此,而且中国古代大部分士大夫也认为,无论是从政为官,还是治学修身,都需要学习一些法律知识,有的还有较深的法学素养。但受制于大环境,律学是不大受重视的学问,官员们也不大尊重法制,甚至公然法外用刑而不以为非。

实际上,读书亦读律是中国古代许多有识之士

(不限于官场人士)

的共同主张。从一些间接记载看,中国古代士大夫的律学修养不错。但另一方面,律学始终是不大被看重的学问,苏轼诗中反映出的不以为然和牢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部分真实。更有说服力的证据是,相对于对律学的淡漠,士大夫对儒家经典的学习多较为自觉,即使是刑名官员也多具有较深的儒学功底。

此外,一方面是因为“无讼”的传统,律学没有活动空间,发挥不了什么作用。一般读书人出于功利目的,没有学习法律的动力和兴趣。另一方面与中国古代传统价值观有关。传统士大夫和官僚阶层大都认为,“吏事”和“文章”、律令和儒学的地位是有高下贵贱之分的,吏事和律令刻薄寡恩,是法家之术;文章和儒学则仁慈深远,是先王之道。

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以后,社会上才逐渐重视法律,法学才逐渐成为热门专业。至于真正把法律当一回事,尊重法制和人权,那更是后来的事情了。但中国古代士大夫关于读律的重要性,以及读律和读书关系的论述,颇有独到之处,对今天也有启发。

北京大学近代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法学博士张群,由苏轼的这句戏言开始谈起,重新梳理了中国各个朝代和士大夫们对于法律的观念和态度,为我们讲述了中国古代士大夫的法律观,以及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演变史。文章选自《法史学刊·2019年卷·总第14卷》,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刊发。

中国古代士大夫的法律观:“读书万卷不读律”?

撰文丨张群

整合 | 吴鑫

北宋著名文学家、诗人苏轼曾有一句“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

(一作终)

无术”的诗,流传甚广,常被作为苏轼乃至中国古代读书人鄙薄法律的证据。

清末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认为此诗乃“苏氏于

(王)

安石之新法,概以为非,故并此讥之,而究非通论也”。近代著名法学家杨鸿烈先生也以这句话为据,断言苏轼“对于此道

(指法律)

全是外行”。

这些意见从字面上看不无道理,但稍显简单化,苏轼的本意并非如此,中国古代读书人对法律的态度也远比这一句话复杂。

《法史学刊·2019年卷·总第14卷》,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张生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5月版。

苏轼的本意和实际

根据《乌台诗话》记载,该诗背景大略如下:“是时朝廷新兴律学,

(苏)

轼意非之。以为法律不足以致君于尧舜,今时又专用法律忘记诗书,故言我读万卷书不读法律,盖闻法律之中无致尧舜之术也。” 苏轼还因此遭到御史舒亶的弹劾:“陛下明法以课试群吏,

(苏轼)

则曰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不难发现,这很大程度上只是苏轼在诗歌中的文学表达,反映了他对朝廷过于强调法律的选人用人政策的不满,并不表示他认为法律不重要。

事实上,苏轼本人重视法律在施政中的作用,个人也勤于学习并熟悉法律。例如在讨论商旅出境问题上,苏轼熟练征引《庆历编敕》、《嘉祐编敕》、《熙宁编敕》、《元祐编敕》等有关规定,主张加强商旅出境贸易管制。在高丽使者买书问题上,苏轼持反对态度,他不仅熟练征引有关编敕为自己背书,还针对支持派援引《国朝会要》为据

(淳化四年、大中祥符九年、天禧五年均曾赐高丽《史记》等书)

指出,“事诚无害,虽无例亦可;若有其害,虽例不可用也”,并从法理角度指出,“《会要》之为书,朝廷以备检阅,非如《编敕》一一皆当施行也”。在讨论五谷力胜税钱问题上,苏轼更广引《天圣附令》、《元丰令》、《元祐敕》等法规文件为自己辩护。

苏轼

有法律史学者曾引用苏轼关于五谷力胜税钱问题的这篇劄子,高度肯定苏轼提出的“以法活人”主张

(即依据法律、法令减轻民间疾苦)

,并评论说:“熟悉法典敕令,本是宋代地方官员为政的一项基本要求。值得玩味的是,苏轼从忧国忧民的悲愤意识出发,把法令的贯彻落实到减轻民间疾苦上,这既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他的法律素养及人文情怀,也同时说明了忧患意识、法律观念与立法从政的密切关系。”认为苏轼在这方面,算“一个典型的代表人物”。这一评论是比较准确的。这也应是苏轼政绩比较突出、受到广泛肯定的重要原因。

概言之,苏轼对法律的实际态度远非诗句看起来的那么反感,反而是积极学习的。但后人对此的解读却多流于形式,未能认真探究其真意,有的则根本不在乎苏轼本意何在。当然,根源还是在对读律和读书关系的认识上存在分歧。

元代:读书亦读律

大概因为同代人熟悉苏轼写诗的背景,理解其意图,不致产生重大误会,宋人似乎没有专门评论此诗用意的。下面主要看一下元、明、清时期诸人对此诗的解读,以及对读书读律的看法,从中管窥中国古人对法律的态度。

元人大多认为,国家治理和个人治学应当既读诗书又读律,二者都很重要。表现在言论上,就是读律与读书相提并论。元代杨维桢引用该诗说:“苏子之所感论者,岂诬我哉!”并声称元朝就是这样做的:“以儒道理天下,士往往由科第入官,凡谳一狱、断一刑,稽经援史,与时制相参,未有吏不通经、儒不识律者也。”揭傒斯提出:“夫文以制治,武以定乱,法律以辅治,财用以立国,皆君子之事所当学者。”朱德润提出:“读书所以知天下之有道,读律所以识朝廷之有法。士之出处穷达,夫古今事势,非道无以统体,非法无以辅治,于斯咸依焉。”甚至官方科举考试还以此为题:“或言读书不读律者,盖有所讥。及其释经辄引律文,岂文章之士于律亦不废欤?”

元人诗歌中也多类似表达。例如:“俗吏固不可,腐儒良足嗤。明经先植本,读律贵知时。”“近曾读律知名例,早事通经识孝慈。”“读经还读律,为吏本为儒。”“读书复读律,才比百炼钢。”“君家有子为时出,且喜读书兼读律。”早年读律如五经,案头夜照练囊萤。”“高人读律仍读书,白头在堂辞我归。”“读书读律已称贤,孝友尤闻远迩传。”“读书万卷更读律,掉头不肯为萧曹。”

元人的这种看法,虽然也强调读书,但和唐宋更为重视读书的观念明显有一定距离。这可能和元代国家治理思想和价值导向有关。元代鉴于宋代尚文“迂而固”之弊,改行“左儒而右吏”政策,强调“以法律治天下”,不重视儒学,甚至一度废除科举,因而起用了较多刀笔吏出身的官员,“所与共治出刀笔吏十九”。元朝政府还明确提出,“吾儒事诗书,安用法律”者,“有司所不取”。故,普通人对读律的看法较为正面。

明清:居官不可不读律

明清时期,多视此诗为苏轼讥讽之言,不可当真,认为苏轼本意还是赞成读律

(但似乎也无人认真去考察苏轼本人是否重视和学习法律)

,而且多借机正面提出和论证读律如何重要,特别是对居官从政之人。有些人虽然没有引用苏轼这句诗,提出的理由也各不相同,但强调读律的观点是一致的,因此下面一并介绍,不再一一区分。

明初名臣、曾任监察御史的著名儒学人物薛瑄认为,熟读律令不仅有助于从政,还有助于律己:“为政以法律为师,亦名言也。既知律己又可治人。”“凡国家礼文制度、法律条例之类,皆能熟读深考之,则有以酬应世务而不戾乎时宜。”明代中期名臣陆容曾任南京主事、兵部职方郎中、浙江参政等官,他根据亲身经历,得出与薛瑄相近的结论。其所著《菽园杂记》卷六引用苏轼诗后评论说:

此虽讥切时事之言,然律令一代典法,学者知此,未能律人,亦可律己,不可不读也。书言议事以制,而必曰典常作师。其不可偏废明矣。尝见文人中有等迂腐及浮薄者,往往指斥持法勤事之士,以为俗流,而于时制漫不之省。及其临事,误犯吏议,则无可释,而溺于亲爱者,顾以法司为刻,良可笑也。

([明]陆容:《菽园杂记》卷六,中华书局,1985,第70页。)

陆容还在《菽园杂记》卷三记载某年轻官员因不读《皇明祖训》差点闯下杀头大祸的故事,认为不熟悉律例后果很严重,“非但诒笑于人而已”,主张“本朝法制诸书,不可不遍观而博识”。

后生新进,议论政事,最宜慎重。盖经籍中所得者义理耳,祖宗旧章,朝廷新例,使或见之未真,知之未悉,万一所言乖谬,非但诒笑于人而已。尝记初登第后,闻数同年谈论都御史李公侃禁约娼妇事。或问:“何以使之改业不犯?”同年李钊云:“必黥刺其面,使无可欲,则自不为此矣。”众皆称善,予亦窃识之久矣。近得《皇明祖训》观之,首章有云:“子孙做皇帝时,止守律与《大诰》,并不用黥刺剕劓阉割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为之毛骨竦然。此议事以制,圣人不能不为学古入官者告,而本朝法制诸书,不可不遍观而博识也。

([明]陆容:《菽园杂记》卷三,中华书局,1985,第33页。)

明代中期,正德辛巳年进士、曾任南京刑部主事的敖英不仅主张读律,还曾探讨“入仕途读律,当以何者为先?”的问题,认为“先读治己之律,若不能律己,而遂律人,难哉。如出入人罪、故禁故勘平人、决罚不如法、老幼不拷讯、凌辱军职之类,皆治己之律,宜书座右奉以周旋,不然吾恐巨室或议其后矣,不然吾恐当路或殿其课矣”。

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陆世仪引用薛瑄的话

(“凡国家礼文制度、法律条例之类,皆当熟读深考”)

评论说,孔子“动称周家法度”,说明其熟悉和重视制度,而后世学者只知道形式主义地追随孔子谈论周代制度,却忽视现实法制的学习,可谓“不善学孔子者矣”

(“愚谓孔子动称周家法度,虽周公制作之善,亦从周故也。予每怪后儒学孔子亦动称周家法度,而于昭代之制则废而不讲,亦不善学孔子者矣。”)

还引用陆容的有关言论

(但似引用有误,参见上文)

,认为“居官而读律令,所谓入国问禁也”,学者不可以忽视律令之学:

昔陆文量公尝言国家当设宰相,及读律令,有“以后官员人等有妄言设立宰相者,满朝文武大臣一时执奏,将本犯凌迟处死”,不觉失色。因叹居官不可不读律令。今之学者,奈何忽诸?

([清]魏源编《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岳麓书社,2004,第118页。)

明末清初著名理学家李顒也认为:“律令,最为知今之要。而今之学者,至有终其身未之闻者。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终无术,夫岂无谓而云然乎!”明末清初另外一位著名思想家顾炎武,没有明确提出应当读律,但从其批评科举考试拟判作弊的激烈态度看,他应该也是赞成的。

清代康熙年间刑部尚书姚文然公开表达“律学之不可不讲”的观点,写了许多法律文章,魏源编《皇朝经世文编》刑政类选录其文七篇,是比较多的人之一。他还撰写有大批律学笔记,汇总题为《白云语录》。

乾隆年间状元出身的刑部侍郎钱维城明确反对读律无用论,尤其是因果之说。他说:“夫刑之关于治乱,大矣。”“自煦煦为仁者惑于果报之说,动言庭坚不祀,由于作士,绝口不敢谈,至以读书不读律,用为訾謷,岂不谬哉!”“律之为书,别嫌疑,明是非,其义同春秋,而三百三千,与礼教相出入。”“儒者平时鄙为不足道,一旦临民,其不以人命为草菅,也几希矣。”

清代后期著名官僚、学者梁章钜曾任军机章京、员外郎、知府、按察使、布政使、巡抚并兼署总督等官,行政经验相当丰富,还撰写多种著作传世。他不仅主张读律,还认为律、例都要读:“服官不能不读律,读律不能不读例,例分八字,则以、准、皆、各、其、及、即、若之义,不可不先讲求也。”

清代后期著名文臣周寿昌曾任翰林编修、起居注官、实录馆纂修、侍读学士、户部左侍郎、内阁学士等官,多次扈从随侍皇帝。他认为,苏轼的诗是讥讽之言,“此因当日安石用商鞅之术,作新法以祸苍生,士大夫承其风旨,专习申、韩家言以干进。故东坡咏此讥之”,“其实律何可不读也?”接着引用上述陆世仪的话,批评其时学者轻视律学,视会典、律例为俗学的陈旧观念:“昔何休注春秋,率举汉律。郑君注三礼,亦举律说。此穷礼好古之则也。……今人于会典、通礼、律例等书视为俗学,不知所谓不俗者何学也。”

清末著名学者朱一新曾任内阁中书、翰林院编修、陕西道监察御史,他认为“儒者不可不读律,律意精深,俗吏乌乎知之?”

上述主张读律的明清诸人中,有当过中央和地方大员的资深官僚,也有只是作文字工作的皇帝身边的侍臣,还有讲学一辈子、没有怎么当过官的思想家,应该可以代表明清时期大部分士大夫的意见。

一般社会观念上,也多将读书与读律相提并论,特别是官场上,如清代江苏臬署大堂楹联:“读律即读书,愿凡事从天理讲求,勿以聪明矜独见;在官如在客,念平日所私心向往,肯将温饱负初衷。”某衙署楹联:“吏民莫作官长看,法律要与诗书通。”

在文学作品里,苏轼这句诗也已然成为一个符号,用来批评那些不通世事、不重实际、没有行政才干的官员和士子。如清末才女汪藕裳撰写的弹词《子虚记》中,牛抚台说:“好一个不通的宰相,真乃是读书万卷不读律了。”

中国古代士大夫的法律观、根源及局限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苏轼这句诗只是“一时戏言”,读书亦读律是中国古代许多有识之士

(不限于官场人士)

的共同主张。对官吏来说,熟悉律令是履职尽责的需要。对一般士大夫而言,律令也是其知识修养的一部分。前文已经梳理元明清时期的一些史料,这里再补充一些唐宋资料。例如唐人云:“评事不读律,博士不寻章。”就是针对武则天时封官过滥,许多司法官员不具备相应法律知识所发。北宋欧阳修与士大夫接触,只谈吏事,不及文章,认为“文学止于润身,政事可以及物”,所谓吏事应该也包括法律。宋刘克庄自称:“宝庆初元,余有民社之寄。平生嗜好一切禁止,专习为吏。勤苦三年,邑无缺事。”

从一些间接记载看,中国古代士大夫的律学修养不错。如宋代周密《齐东野语》卷八《义绝合离》记载,陈振孙曾就一个义绝案例发表了很有见地的意见,而陈振孙是著名目录学著作《直斋书录解题》的作者,一位典型的信奉儒学的读书人。清代史学家钱大昕所撰《十驾斋养新录》,有多处涉及法律问题

(卷六《古律有荫减荫赎》、《加役流》、《断屠月禁杀日》、《碑碣石兽》、《居官避家讳》,卷七《折杖起于宋初》、《凌迟》,卷十三《唐律疏议》,卷十四《洗冤录》)

,资料援引广泛,遍及唐律、刑法志等,其中《凌迟》较之沈家本所述,不乏更为详尽之处。

但另一方面,律学始终是不大被看重的学问,苏轼诗中反映出的不以为然和牢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部分真实。元代有明显的鼓励读律政策,仍然“士之读律者亦鲜”,北京周边“郡县官吏贪污苟且,通知法律者少”,乃至有人自称“予一生读书不读律”。明末“士不读律”,科举考试拟判一场,公开作弊造假。薛瑄、陆世仪最主读律,但二人主要精力还是在儒学,前者“学一本程、朱”,后者“学笃守程朱”。直到清末,薛允升还感慨说:“士大夫辄高论义理,以法律为申韩之学,残忍刻薄,绝不寓目,岂知法律亦有出于义理者乎?此之不知,则其所谈之义理,亦可以想见矣。”

更有说服力的证据是,相对于对律学的淡漠,士大夫对儒家经典的学习多较为自觉,即使是刑名官员也多具有较深的儒学功底,例如薛允升撰写的《唐明律合编》,频繁征引洪迈、顾炎武、钱大昕等的观点,显见对四部典籍之熟悉。有的刑名官员还有文史著作传世。清代著名绍兴师爷汪辉祖所著《元史本证》是考史作品,颇受赞誉,中华书局点校《元史》时还将其作为参考。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著有《诸史琐言》、《日南随笔》等“非刑律者又二十余种”,其经史造诣获著名文史学家张舜徽先生高度评价。

有些官吏因各种原因,年轻时以读律为主,但等生活安定或者晋升到一定职位后,都会再去研读儒家诗书,而且大多出于主动和自觉,舆论也对此予以好评。例如元代撰写《刑统赋释义》的梁彦举,“自童年即以吏事起身,至老而求诸经史,以文其律家之学”,故是书“不惟精于法家之律,而又明于儒者之经史也”。

还有多位官员有着类似经历,例如:“……于是改读律。已而又以法家少恩……尽弃故学,一意读六经,学为文章。”“……公退而读律。不二三年,条例及注释,问无不知。他日,又问生:我读律,知大纲矣。窃谓,刑法但能治罪恶之有迹者耳。假有情不可耐,而迹无可寻者,何以治之?生曰:圣人作《春秋》,不诛其人身。子能读《春秋》,则治心与迹,两俱不困矣!公复从人授《春秋》。”这些都生动显示了儒学和律学的不同地位,以及士大夫儒学、律学修养的差距。

这种态度、观念和言行,一方面是因为“无讼”的传统,律学没有活动空间,发挥不了什么作用。一般读书人出于功利目的,没有学习法律的动力和兴趣。

另一方面与中国古代传统价值观有关。传统士大夫和官僚阶层大都认为,“吏事”和“文章”、律令和儒学的地位是有高下贵贱之分的,吏事和律令刻薄寡恩,是法家之术;文章和儒学则仁慈深远,是先王之道。例如唐人认为:“夫为国之体有四焉:一曰仁义,二曰礼制,三曰法令,四曰刑罚。仁义礼制,政之本也;法令刑罚,政之末也。”杜甫诗云:“舜举十六相,身尊道何高。秦时任商鞅,法令如牛毛。”宋人认为:“圣人之为政也,太上以仁,其次以智。仁智不行,上下无信,是故刑之设也,盖国家不得已而用之。”司马光为相,更直言:“宰相以道佐人主,安用例!苟用例,则胥吏足矣。”“人君务明先王之道,而不习律令。”朱熹也认为:“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如。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远探其本也。”

这种价值观在对人才的评价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唐初宰相房玄龄、杜如晦“听受词讼,月不暇给”,唐太宗对此提出严厉批评,认为他们没有把精力放到作为一个宰相应该做的事情上

(“求访贤哲”)

。欧阳修对人的评语也以文章为贵、吏事为轻:“吏事不足污子,当以文章居台阁。”

即使最为重视律学的元代,亦不乏类似表达,如“书破万卷,何须读律以致君;文似六经,便合从今而修史。”“仁义礼乐,治之本也;法令刑罚,辅治者也。”“法律非不任也,任之以为辅治之具,非为治之本也。”“刑者辅治之具,非恃刑以为治者也。”“申、商之法,岂能加于周、孔之道!学儒不愈乎?”“天下亦岂有舍儒而可以为吏者?”“人之为人,惟孔夫子札萨克

(指《论语》一书)

不可违耳。”“札萨克,华言犹法律也。” 明人认为:“为治莫先于德教,辅治莫先于刑罚。”

明末清初顾炎武认为:“法制禁令,王者之所不废,而非所以为治也。其本在正人心、厚风俗而已。”批评“秦以任刀笔之吏而亡天下,此固已事之明验也”。又说“诸葛孔明开诚心,布公道,而上下之交,人无间言”,“魏操、吴权任法术,以御其臣,而篡夺相仍,略无宁岁。天下之事,固非法之所能防也”。最经典的论断则是清代四库馆臣所云:“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顾炎武

在制度上,官方对学习儒家经典有强制性要求,属于“必修课”,例如汉代小吏亦须通经。唐代九流百家之士,“并附诸国学,而授之以经”。地方办学亦“非圣哲之书不得教授”。对读律则很少有这样普遍的强制性要求。

当然,更具指标性意义的是人才选拔制度。汉代尚无这样的限制,其时人才多出胥吏。但随后开始变化,唐代明确规定,科举考生出身“州县小吏”的,“虽艺文可采,勿举”。宋代“非进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金朝规定,律科举人必须通过儒学考试,“知教化之原”,才能获得功名:“律科举人止知读律,不知教化之原,必使通治论语、孟子,涵养器度。遇府、会试,委经义试官出题别试,与本科通定去留为宜。”元代由吏出身者,可至宰执、台谏,“故士皆乐为吏”,但实际上,人才选拔仍以擅“文章”者为最上等:“方是时,国家取士非一途,或以艺,或以资,或以功,或以法律,其最上者以文章荐,可立置馆阁。”“上之取士,先德行,次经学,次文艺,次政事。”

明初选官三途并用,其一为吏员

(另二为荐举、进士监生)

,著名循吏、苏州知府况钟即出身吏员

(“初以吏事尚书吕震,奇其才”)

。但更多的是限制,明太祖朱元璋时禁止吏员参加科举,“吏胥心术已坏,不许应试”,“凡选举,毋录吏卒之徒”。 明成祖朱棣时又禁止吏员当御史,“御史,国之司直,必有常识,达识体,廉正不阿,乃可任之。若刀笔吏,知利不知义,知刻薄不知大体,用之任风纪,使人轻视朝廷”。明英宗时禁止吏员当郡守

(“吏员鲜有不急于利者”)

。这样的制度安排自很难指望律学受到重视。

最后还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中国古代许多读书人认为居官修身均有必要读律,史书上也有相当丰富的秉公执法、大公无私的记载,但实践中,普遍不大尊重法制,更不乏公然法外用刑者。而这和当事人是否读律几乎没有什么相关性。如宋代号称重法慎罚,但据清代史学家赵翼统计,《宋史》中有七个地方官违法专杀的案例,其中六个涉及军法,情况紧急,不妨便宜处之,“用重典以儆凶顽”,但第七个案例不过是一位继子醉酒之后詈骂后母。而作出这一震惊宰相王安石决断的主角舒亶,不过是一名刚刚踏入仕途的年轻小吏

(临海尉)

。这也就难怪赵翼要批评宋代朝纲废弛:“舒亶以小吏而擅杀逆子,虽不悖于律,而事非军政,官非宪府,生杀专之,亦可见宋政之太弛也。”但此事并未影响舒亶仕途,反而让其进入高层视野,官运亨通,后来更成为弹劾苏轼的主要干将之一。赵翼的统计限于死刑,如果将范围扩大到一般违法处罚,则苏轼亦在其中。

前文说过苏轼重视法制,也熟悉法律,但苏轼也认为,必要时可以法外用刑。他在元丰元年

(1078)

《徐州上皇帝书》中,引用汉代丞相王嘉“二千石益轻贱,吏民慢易之”的话,认为宋代亦“郡守之威权”太轻,表现之一就是“欲督捕盗贼,法外求一钱以使人且不可得”,“盗贼凶人,情重而法轻者,守臣辄配流之,则使所在法司覆按其状,劾以失入”,认为“惴惴如此,何以得吏士死力而破奸人之党乎?”他建议“京东多盗之郡”,“皆慎择守臣,听法外处置强盗”,并且“颇赐缗钱,使得以布设耳目,蓄养爪牙”。

对此,苏轼并非说说而已,而是切实付诸行动。在杭州知州任上,他曾经一年之内三次法外用刑。

其一是元祐四年

(1089)

七月,杭州百姓颜章、颜益二人带领二百余人到知州衙门闹事。苏轼调查后发现,此二人之父颜巽乃第一等豪户,父子一向把持、操纵纳绢事务,此次闹事,就是针对苏轼的纳绢新政。本来州右司理院已“依法决讫”,但苏轼认为,二人“以匹夫之微,令行于众,举手一呼,数百人从之,欲以众多之势,胁制官吏,必欲今后常纳恶绢,不容臣等少革前弊,情理巨蠹,实难含忍”,决定“法外刺配”。判云:“颜章、颜益家傅凶狡,气盖乡闾。故能奋臂一呼,从者数百。欲以摇动长吏,胁制监官。蠹害之深,难从常法。”刺配本州牢城,并上报朝廷,“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其二是元祐四年十一月,浙江灾荒,社会不太稳定。苏轼鉴于“浙中奸民结为群党,兴贩私盐,急则为盗”,担心“饥馑之民,散流江海之上,群党愈众,或为深患”,请朝廷准许对于“应盗贼情理重者,及私盐结聚群党”,皆许“法外行遣”,等到情况好转之后再恢复常态

(“候丰熟日依旧”)

其三是元祐四年十一月,福建商人徐戬受高丽钱物,于杭州雕刻《华严经》并海舶载去交纳,事毕又载五名高丽僧人来杭。苏轼认为,“福建狡商,专擅交通高丽,引惹牟利,如徐戬者甚众”,“此风岂可滋长,若驯致其弊,敌国奸细,何所不至?”将徐戬枷送左司理院查办,并上书皇帝,“乞法外重行,以戒一路奸民猾商”。后奉圣旨,徐戬“特送千里外州、军编管”。

按照现代法理,在发生外敌入侵、社会动乱、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状态下,可以允许在一定程度上突破法律。因此,苏轼的上述观点不可简单地予以否定,而要具体分析。详言之,苏轼关于救灾可以法外施仁的观点应予以肯定,关于私盐犯的法外用刑也可以接受,但法外刺配闹事的颜章、颜益似无必要,因当时局势和肇事者均已控制;法外惩处福建商人徐戬亦显苛刻,其危害和影响似远无苏轼指称的那样严重,这只能从苏轼本人的外交观上去找原因了。事实上,“法外刺配”颜章、颜益一事很快就被苏轼的政敌贾易等人抓住,作为攻击他的一大罪状。苏轼被迫继续外任。

元祐八年,苏轼又因“法外支赏,令人告捕强恶贼人”,遭到台官弹劾

(“妄用颍州官钱”)

,但这次皇帝未予理睬。这大概也能反映世人的态度。更具讽刺意味的是,批评苏轼违法的贾易本人则根本不学法律。贾易担任常州司法参军

(考上进士之后的第一个职位)

期间,“自以儒者不闲法令,岁议狱,唯求合于人情,曰:人情所在,法亦在焉”。而史书亦赞美他“迄去,郡中称平”。这样一种对法律无用和无所谓的态度自不是个案和偶然,这或许就是限制中国古代法治和律学发展的民族心理基因。

总体来看,中国传统社会大多数人还是认为读诗书更重要、更精深、更高尚,读律则只是辅助性、工具性的,且格调不高。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以后,社会上才逐渐重视法律,法学才逐渐成为热门专业。至于真正把法律当一回事,尊重法治和人权,那更是后来的事情了。但中国古代士大夫关于读律的重要性,以及读律和读书关系的论述,颇有独到之处,对今天也有启发。

(作者张群,系北京大学近代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法学博士。原文标题为“也谈’读书万卷不读律’——兼及中国古代士大夫的法律观”。文章选自《法史学刊·2019年卷·总第14卷》,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刊发。)

整合丨吴鑫

作者 | 张群

编辑丨徐悦东

校对丨翟永军